检察官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丨坚持“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相统一

政务   2024-11-15 16:55   辽宁  




编者按

检察官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专栏

近年来,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官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各项检察工作在落实中加强、在追赶中发展、在稳进中提升,以检察履职服务打造更有温度、更有保障的幸福辽阳。


即日起,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检察官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专栏,邀请本地区检察官谈一谈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深刻理解,分享在办理案件中抽丝剥茧的经验,讲述面对疑难法律问题时的思考路径,展现如何在办案期限内平衡公正与效率的智慧。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矫立刚



坚持“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相统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具体回应。辽阳民行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相统一,保持“量”的合理增长,将相当规模的民事行政检察办案作为更好发挥法律监督效能的基础支撑;推进“质”的有效提升,将高质量的办案效果作为实现民事行政检察价值的核心要素。在办案实践中,要把握好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的层层推进,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以个案办理为抓手,努力实现案结人和事了。个案办理是与人民群众利益联系最直接的,处理结果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办案,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努力实现案结人和事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充分考虑时代背景、立法政策等因素,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朴素的正义观,在法律之内寻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一是要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首先要转化办案理念。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一视同仁对待;加大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监督力度,切实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证市场活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统筹推进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活动,加强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保障;持续做实民事和解、支持起诉等各项为民实事,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党的温暖、民事检察的温度。二是要提升业务能力。“三个善于”的提出,旨在推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能力。这就要求民行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落实好各项法律政策,自觉用以指导检察办案。要进一步提升调查核实能力,注重加强亲历性,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努力实现法律事实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着力确保取得监督实效。要通过实战练兵、业务培训、科技辅助、强化业务管理等方式,引导检察官深入践行“三个善于”,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是要统筹法理情有机统一。树立正确法治观念,要把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司法目的同司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要将案件置于国法、天理和人情中综合考量,使案件处理达到合法、合理、合情的效果。要坚持严格依法、依据实体法、程序法作出法律专业判断,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公正;要通晓事理,讲明道理,积累深厚的人文素养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凭良知明断是非,与社会认知同频共振;要将心比心、学会换位思考,多听取民生民意,多站在案件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以感同身受之情展示司法的温度。 


二、以类案监督手段为延伸,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建设。类案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深化依法履职、做实源头治理的有效方式,有利于推动监督效果由一案向同类问题拓展。通过个案发现某一类共性问题以及深层次问题,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对检察人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一是要统一办案标准。统一办案标准与司法公正紧密关联,“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实践中,司法尺度不统一问题较少反映在同一办案人员身上,主要集中体现在不同地域、不同单位人员办案标准不统一或者理念不一致上。近年来,辽阳民行检察在监督实践中,通过对大量某几类案件的分析研究,较为精准地发现司法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剖析背后发案原因,从制度机制上查缺补漏,制发检察建议,获得法院和相关部门认可,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二是要加强类案指导。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是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参考。最高检不断加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编发力度,这些案例有效发挥了类案指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督精准性。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检察人员树立典型案例培育意识,适应履职新模式新要求,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提升法律监督效果,精准拓展。另一方面,要把握办理典型案例的方法,不是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才能成为典型案例、精品案例,即使一个小案,如果能在办案中找到检察履职新切入点,解决一个时期、地域、领域的司法理念新问题,也能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三、以社会源头治理为升华,注重提升司法治理效能。在办案基础上,深入剖析发案原因,从制度上找漏洞,推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系统解决,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更高层次要求。一是要注重发挥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作用。通过挖掘个案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类案背后的普遍性、深层次社会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发出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能够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司法治理效能。二是要推进个案办理向行业治理延伸。针对办案中发现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共性问题,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稳妥化解行业风险,积极推进行业治理。近年来,辽阳民行检察针对医美行业综合监管、自然资源管理、工伤保险制度,均开展过综合治理检察监督专项工作,获相关部门采纳检察建议,为行业治理贡献检察智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要推进源头治理。在民事行政检察实践中,通过个案监督方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不仅要依法办理监督案件,还要延伸监督触角,积极参与到防范其他部门行业风险的社会治理当中去,形成与其他部门“多元共治”的格局。检察机关要集中办案优势,及时将问题梳理分类、研判分析,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治理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发挥主体监管作用,在源头治理上形成长效机制。如,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要进一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督促相关部门进行长效治理。再如,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案件办案过程中,要加强对该类群体的保护,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完善与相关部门衔接机制,督促相关保障制度落地,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办案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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