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农业保险!长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摘   2024-12-16 17:41   湖南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长沙市改革和完善地方特色政策性

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我局牵头起草了《长沙市改革和完善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政策拟定在2025年启动实施,时间紧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3日。意见反馈方式:联系电话:0731-88666947,联系邮箱:csnyzz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长沙市改革和完善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6日



长沙市改革和完善地方特色政策性

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保障“米袋子”和“菜篮子”稳定供给是各级各部门的重点民生实事,也是重要的基础工程、民心工程。当前我市农业生产面临风险大,农业保险在保障农民生产积极性和稳定农产品供给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市农业保险稳定发展,也在特色农业保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仍存在保障水平偏低、险种偏少、覆盖率不高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补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底线,多层次、强支撑”的改革框架和“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的操作原则,立足有利于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利于惠及广大主体,构建以基本险、补充险和巨灾险为重点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有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全覆盖,切实守牢粮食和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底线。


二、改革内容

(一)基本险。在中央补贴险种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产实际,补充完善我市主要农产品基本险种,实现“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全覆盖。

1.支持对象及标准

①蔬菜: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50亩以上的蔬菜种植主体(西瓜、甜瓜、瓜蒌及莲藕、菱角、茭白等水生蔬菜不纳入),每年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大棚种植费率不超过5%、露天种植费率不超过7%;市级补贴保费40%。

②水果: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50亩以上的水果种植主体(西瓜、甜瓜、草莓不纳入),每年每亩保险金额3500元,费率不超过6%;市级补贴保费30%。

③茶叶: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50亩以上的茶叶种植主体,每年每亩保险金额2000元,费率不超过3%;市级补贴保费30%。

④肉鸡: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年规模存笼量达10000羽以上的家禽养殖主体,每只保险金额12元,费率不超过5%;市级补贴保费30%。

⑤能繁母牛: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能繁母牛存栏5头以上的养殖主体,每年每头保险金额6000元,费率不超过4%;市级补贴保费30%。

⑥小龙虾: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水面达50亩以上的小龙虾养殖主体,每年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费率不超过7%;市级补贴保费30%。

⑦淡水鱼: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水面达5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主体(含池塘养殖及稻鱼综合种养),每年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费率不超过5.6%;市级补贴保费30%。

⑧种植设施大棚:支持种植设施大棚规模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水稻育秧大棚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种植业生产主体,单层钢架大棚、双层钢架大棚和连栋钢架大棚每年每亩保险金额分别为6000元、10000元、15000元,其中包含棚膜及遮阳网等配套设施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费率不超过6%;市级补贴保费40%。种植设施大棚的棚架和棚膜必须同时投保,不单独投保。

2.保险期限:蔬菜、水果、茶叶、能繁母牛、小龙虾、其他养殖水产、种植设施大棚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肉鸡以一批次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3.保险责任:见附件2。


(二)补充险。市级对中央补贴险种覆盖或保障不到位的小规模主体进行保险补充,切实减轻小规模主体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动植物疫病造成的损失。

1.支持对象及标准

①水稻: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30—100亩规模的水稻生产主体,每季每亩保险金额200元,费率不超过4%;市级补贴保费40%。

②育肥猪: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年出栏量在100—500头的畜禽养殖主体,每头保险金额800元,费率不超过5%;市级补贴保费30%。

2.保险期限:水稻以一个生长季作为一个投保周期;育肥猪以一批次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3.保险责任:见附件2。


(三)巨灾险种。立足防大灾、减大损,在基本险和补充险提供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增加气象指数巨灾险,切实减轻农业生产主体因巨大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1.支持对象及标准

①蔬菜: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50亩以上的蔬菜种植主体,露地蔬菜、大棚蔬菜每年每亩保险金额分别为500元、1000元,费率分别不超过7%和5%;市级补贴保费40%。

②种植设施大棚:支持种植设施大棚规模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水稻育秧大棚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种植业生产主体,钢架大棚每年每亩保险金额分别为2000元,费率不超过6%;市级补贴保费40%。

2.保险期限: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

3.保险责任:①以乡镇为统计单位,该行政区域内24小时降雨量在200mm(含)以上;②以乡镇为统计单位,该行政区域内连续降雨两天(含)以上且总雨量在300mm(含)以上;③以乡镇为统计单位,该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天(含)以上日最低气温在-1℃(含)以下;④以乡镇为统计单位,该行政区域6小时内降雪量达15mm(含)以上;⑤以乡镇为统计单位,该行政区域24小时内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达到其中一个条件且致灾即可启动理赔,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实施程序

(一)明确承保机构。2025年,由上一轮遴选确定的5家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负责市级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工作。各区县(市)根据各自实情和需要自行选择。


(二)组织购买保险。各区县(市)、各承保机构通过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宣讲,有序组织农业生产主体购买保险。严禁承保机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签订保单,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严格落实到主体(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保单号、投保品种及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保险金额、承保机构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


(三)申请补贴资金。各承保机构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将本年度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放弃补贴资格),经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拨付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对照申报材料和农险平台数据进行审核,按补贴标准计算补贴资金。审核结果和补贴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依规依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承保机构。保费补贴情况及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责任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宣传、指导、协调推进工作;牵头组织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与市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市级财政补贴品种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大面积灾害时,协调组织相关专家配合承保机构及其他部门共同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牵头组织对各险种保险承保、理赔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指导与协调推进工作;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对承保机构申请的保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协调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协助承保机构及时做好投保资料收集、勘灾定损理赔等工作;发生较大疑难案件或较大面积灾害时,协调组织专家配合承保机构及其他部门共同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做好中央补贴品种保险工作;配合做好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负责资金的筹集落实,确保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


(四)市县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数据证明或报告,研究气象指数定损模型及应用,配合各级农业农村局、承保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五)保险机构:负责做好种植(养殖)企业(场、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保费补贴情况表并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协办机构、协保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到及时足额赔付,确保理赔服务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改革和完善我市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提高我市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满足生产主体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有利于我市“米袋子”“菜篮子”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我市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级将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县(市)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尽快明确区县级配套政策,农户自缴保费比例根据区县级配套情况进行同步调整,自缴比例不低于20%。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全流程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利用村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以及广播“村村响”等方式,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费补贴情况以及理赔流程进行公开公示,切实提高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注重宣传及时足额赔付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知晓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


(四)创新理赔服务。承保机构要研究制定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付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完善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制度,简化理赔流程。积极探索物联网、大数据、远程查勘等新技术在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推进承保理赔线上化作业,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


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1.各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

2.保险责任及保险名词释义


附件1:各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补贴比例一览表



附件2:保险责任及保险名词释义


一、保险责任

1.种植业:

(1)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雹灾、冻灾、低温寒害、暴雪、火灾、旱灾、雷击、地震、爆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畜禽养殖业:

(1)由于疫病、疾病、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旱灾、风灾、雷击、高温、地震、雹灾、冻灾、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以上责任造成保险家禽(肉鸡)死亡,且连续七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3%(含)或单日内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养殖险设定疾(疫)病观察期,其中育肥猪10天、肉鸡7天,保险期限届满续保的标的,免除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水产养殖业:

(1)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的死亡,或者导致停电造成水产品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间接造成水产死亡,且死亡率达到15%(含)以上;

(2)因遭受上述列明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发生溃坎、漫坎、内涝,致使保险水产逃逸;

(3)由于高温、低温寒害、冻灾造成保险水产的死亡;

(4)因疾病、疫病造成保险水产在观察期以后的死亡。被保险水产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疾病死亡,承保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5)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水产出现(1)(2)(3)(4)所列明保险责任风险时,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预防费用、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种植设施大棚: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暴雪、高温、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崖崩、火灾、野生动物毁损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棚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各险种的承保理赔规程及详细赔付标准由承保机构另行制定。


二、保险名词释义

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2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2.风灾:指风力在8级或以上,风速在17.2m/s或以上的自然风。

3.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或暴雨积水。

4.灾害警报期:是指由各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过电台、电视等多种媒体渠道发布的相关灾害的预警提醒,从发布灾害预警提醒开始到解除预警提醒为止。

5.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积水超过植株耐淹能力,造成植株受损(减产)。

6.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动植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7.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引起作物(或动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或动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8.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9.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10.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11.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12.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3.突发性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发生的、并在较短时间内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病虫草鼠害:指在一定条件下,由于微生物、昆虫、杂草和鼠类(检疫性生物除外)直接引起的农作物减产和绝收的灾害。

15.霾:指原因不明的大量烟、尘等微粒悬浮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16.低温寒害:在0℃及以上,遭受24小时内降温10℃以上或48小时内降温12℃以上且最低气温降低于5℃的强冷空气,导致农产品无法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引起产量损失。

17.高温: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18.暴雪: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的现象。

19.疫病、疾病(猪):指突发性或具有高传染性病毒导致保险标的死亡,如: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猪支原体肺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蓝耳病、布鲁氏菌病等。

20.疫病、疾病(水产):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刺激隐核虫病、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症、白斑综合症、桃拉综合症、黄头病、白尾病、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颤抖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腺炎病、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细菌性烂鳃病、细菌性肠炎病、虹彩病等。

21.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22.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3.日降雨量:是指在1日内(当日晚8点至第二日晚8点),从天空降落到地面上的雨水,未经蒸发、渗透、流失而在水面上积聚的水层深度。

2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裂下落的自然现象。

25.野生动物毁损:是指因野生动物侵袭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26.漫坎: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鱼塘水位高于塘基,导致水产逃逸情况。

27.溃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暴风、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地震、泥石流、河堤溃堤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品养殖鱼塘直接造成鱼塘溃堤,导致水产逃逸。

来源 | 长沙农业农村
供稿 | 种植业管理处
编辑 | 王宇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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