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你诊所于2024年6月27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卫医罚〔2025〕3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镇雄县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卫医罚〔2025〕3号),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镇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南台街道办事处新村小区
联系部门:镇雄县卫生健康局210室
联系电话:0870-3128473
特此公告
你2024年6月27日,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王某某进行输液治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并处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卫医罚〔2025〕4号),你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镇雄县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卫医罚〔2025〕4号),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镇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南台街道办事处新村小区
联系部门:镇雄县卫生健康局210室
联系电话:0870-3128473
特此公告
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