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期)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将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列入镇雄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已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通过法院公告栏、公共场所电子屏幕、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对外公布。对于公布后仍长期未履行的,本院将定期通过以上途径再次予以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也将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并向征信机构通报,同时还将根据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向其所在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
二、失信被执行人应对其失信行为的后果有充分、清醒的认识。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人员,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同时在选乘交通工具、旅游、度假、购买动产、不动产和保险理财产品、租赁办公场所、出入高档场所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其子女在享受助学贷款、求学就业等方面也将受到影响。
三、所有被执行人均应主动履行义务。对尚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履行完毕案件义务或积极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人同意的,本院将屏蔽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其高消费的限制。
四、提醒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相关交易风险进行审慎的判断,充分了解与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借贷、合伙、买卖等行为时存在的风险,慎重对待与失信被执行人之间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
五、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逃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本院将视案情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870-3121406,受理人员:董法官。
郑重声明:本院对公布名单所涉相关人员、案件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附:镇雄县人民法院2025年第1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含自然人32名)
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