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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2024年年会
暨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
分论坛七精彩观点
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促进与常态化监管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于2024年9月21-22日在云南昆明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与网络法治三十年”,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云南大学承办,云南省大数据有限公司协办。“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公众号将陆续呈现各位专家的精彩观点。分论坛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与监管事务部总经理于莽和《云南社会科学》副编审陈慧妮主持。于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与监管事务部总经理郑州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王玉辉教授以“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的协同治理”为题进行了报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以“滥用仅退款的电商平台治理”为题进行了报告,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金枫梁副研究员以“物联网技术作为动产动态质押合法化的技术路径”为题进行了报告,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彭云以“常态化监管的加法和减法”为题进行了报告,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王云霞副教授以“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政府数据治理机制的转型”为题进行了报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全国网络法专业委员会丁宇魁主任以“互联网平台监管责任的底线与边界”为题进行了报告,西北政法大学尉钏讲师以“私权力下网络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新解读”为题进行了报告,广州大学法学院狄行思讲师以“数据信托中的准信义义务”为题进行了报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从中欧比较法角度看国内首起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法院判例》为题进行了报告。郑州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王玉辉教授认为,从三方面阐述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的协同治理。一是平台易于引发数据垄断的原因在于平台收集数据更为便捷、容易,且具有先天的“在位优势”和主观动机;二是结合国内外知名典型案例分析了不当收集数据、平台封禁、二选一、自我优待、算法共谋、数据驱动型并购等平台垄断的典型行为;三是提出针对平台数据垄断的全方位、体系化的协同治理模式,强调治理法律、治理主体、治理环节的协同性,实现“多法”协同共治、“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全链条”协同共治以及“智慧化”协同共治。王玉辉 郑州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梳理了现行法律条件下质量瑕疵退货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均要求退款要退货,故相关法院在判决中均支持卖家要求买家退货的诉求。出现仅退款成为争议和较大影响的原因在于电商平台滥用仅退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任意修改平台规则、滥用技术措施、平台监控并直接退款等。反垄断法杀伤力太大,现阶段是否时机适当有疑问,故建议以电商法等作为行政执法切入口,推动平台修改规则,停止不当侵害商家利益放任滥用仅退款的行为。民事诉讼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救济途径。
刘春泉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金枫梁副研究员认为,2021年通过制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肯定了动产动态质押的合法性,填补了民法典仅仅规定静态质押的漏洞,回应了供应链金融创新需求。但这同样可以通过物联网技术得以解决。通过感知层、传输层和应用层的技术架构,物联网技术可以有效解决种类物的特定化、占有改定对质权设立效力否认的困境以及出质人、质权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困境,从而形成动态质押向静态质押的转化。
金枫梁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彭云具体谈及常态化监管对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创新有着“从新技术诞生到新技术应用、激发新模式、催生新业态、促进新经济”的基本生命周期,能够最终落地非常不易,需要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保障。建议将合规激励、“尽职免责”等更多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措施制度化;在法律政策落地过程中,也可进一步创新程序规则,使落地方案促进产业发展。
彭云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王云霞副教授认为,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平台自身的法律机制完善,更需要政府以治理为手段,能动且适宜地全面整合治理资源,最终实现发展目标。以数据治理为例,政府治理存在一些现实困境,需要在底层逻辑上进行政府数据发展职能的法律调适。面对新兴技术市场发展,发挥发展甄别、因势利导的作用,并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通过增强数据权力体系渗透能力、明晰政府数据治理作用边界,健全政府数据治理方式等方面完善政府数据治理机制。王云霞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全国网络法专业委员会丁宇魁主任分析了当前互联网平台监管的规制要求和现实挑战,认为平台既要满足法律法规对平台监管责任的底线要求,更要注意平台监管措施和手段的法律边界。丁宇魁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全国网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尉钏讲师认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得益于技术优势和内在驱动力,以及外部法律的滞后性和执法的局限性,自发生成了自下而上的私权力运行机制,其私权力具备了技术、经济与政治三重属性。基于平台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法律关系,私权力促成了平台与政府、商家用户之间新型法律关系的形成,从而引发了权责义务的重新分配。平台内部的监管责任由政府转移至平台自身,同时平台对内部私主体承担着保障安全的责任。尉钏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
广州大学法学院狄行思讲师讨论了数据信托中的“准信义义务”。数据信托制度目前已被英美等国家接受,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治理提供了方案,但实际上其产生机理与传统信义义务并无不同,因此该制度属于信义义务在数据领域的具体适用。我国《信托法》明确限缩了信托客体,故该制度引入我国存在挑战。不过信义义务的内核可以适当抽离出来进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平台在处理用户数据时同样应履行一定程度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狄行思 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认为,基于中欧比较角度,对国内首例涉及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司法判决进行了评析。该案判决显示,完全符合GDPR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必然符合《个保法》的规定,例如,相较GDPR,《个保法》对透明度、确定性和清晰性设定了更高的标准。该案呈现了以GDPR为代表的国际法规与国内对跨境个人信息传输监管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探索建立白名单机制以及多边数据流动自由区,包括积极协调跨国数据跨境监管机制,是保障和促进中外贸易与商业往来的必要技术性调整。邓志松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于:网络与信息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