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精彩观点回顾(分论坛三)

民生   2024-10-19 21: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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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2024年年会

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

分论坛三精彩观

编者按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于2024年9月21-22日在云南昆明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与网络法治三十年”,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云南大学承办,云南省大数据有限公司协办。
“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公众号将陆续呈现各位专家的精彩观点。

分论坛三于2024年9月21日举行,主题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和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数字法治》杂志副主编袁登明教授主持。
徐家力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袁登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数字法治》杂志副主编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教授探讨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律困境与脱困之策,他认为新质生产力的新颖性主要表现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涌现,进而大大拓宽人类可以利用的生产要素的范围、拓展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理空间、打破束缚人类手脚的重重枷锁、提升人类行为的自由度。

陈亮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

中国企业报执行副社长张有义从媒体角度对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涉及到法律、经济、科技等多领域的复杂问题。首先他从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三个方面强调媒体对于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其次他认为媒体报道应关注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提供准确信息并解读其对企业的影响,同时监督执法过程。媒体还应倡导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包容精神,鼓励对新业态的探索。此外,他认为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和法制教育也是重点,通过专栏论坛普及相关知识,总结成功案例。他特别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推动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制定。媒体应加强与学界合作,将学术成果转化为易于理解的报道,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张有义 中国企业报执行副社长
美团数据合规总监田喜清以“新质生产力中的数据安全挑战与法律应对”为题进行了报告,她从新质生产力的概述、数据赋能新质生产力、数据安全的法治挑战和数据安全的法律应对等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她认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通过数据要素赋能劳动者、生产资料与生产对象引领经济社会步入新发展阶段。这就需要法治聚焦于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解决数据开放流通等瓶颈,顺应新质生产力推动的产业形态变革,加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产业提供适宜的法治环境。
田喜清 美团数据合规总监
科大讯飞法律大模型总工孔维骏分享了星火大模型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与探索,他指出随着ChatGPT等大模型技术的兴起,各行各业包括政府机构对大模型的关注日益增加。面对美国对高端算力的出口限制,讯飞与国内企业致力于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模型平台。讯飞最新的星火大模型在多项指标上已超越或接近国际水平。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大模型仍面临知识覆盖不足、专业性问题处理粗糙等挑战。同时,讯飞已在法律咨询、庭审记录自动化及辅助办案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提升了工作效率。他认为,法律大模型未来的持续发展需要行业专家的知识输入、高质量数据支持等。

孔维骏 科大讯飞法律大模型总工

吉林大学法学院齐英程副教授对从排他到共享,以使用为核心的数据财产权研究进行了分享,她认为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少数企业特别是巨头掌握了大量数据资源,导致初创企业和下游行业难以获得必要的数据支持。为应对这一挑战,提出应赋予各方非排他性的数据使用权,促进数据的共享与利用,而非传统的排他性财产权保护。该方法鼓励不同主体参与数据共创、共用,提高数据流通效率。建议通过法定层面设立多层次的数据使用权体系,以此推动更加公平高效的数据经济生态构建。
齐英程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扬以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为切入点对科技创新主体权利的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当前存在入涉科研经费贪污贿赂犯罪治理过严、专利犯罪的刑法保护缺位等问题,建议限缩科研行为从严入罪。由上可以看出,既有必要通过强化制度设计来规范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又要谨慎运用法律武器,避免过度干预创新活动。

刘扬 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云南大学法学院赵忠龙副教授介绍了数字经济时代程序型竞争法制度逻辑的生成,他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法制度逻辑中,应当设置体系化、精细化与正当化的程序规范,帮助实体规范连接(涵摄)识别、矫正和制裁具体的反竞争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通过程序型制度逻辑实现对实体规范的优化与改造。
赵忠龙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青岛大学法学院逄晓枫助理教授以盗窃罪为规制路径对侵犯数字资产行为入罪的规范审查进行了探讨,指出当前将数字资产视为财产性利益并纳入盗窃罪规制对象的做法存在逻辑缺陷。他认为,数字资产应被视为具有不可复制性、稀缺性和唯一性的物品,而非权利或债权。作为物品,数字资产能够被排他性支配,并且其所有权变动需基于权利人的意愿。他对数字资产与传统虚拟财产进行分析,强调前者的技术架构使其具备独特的物的特征。因此,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护公民权益,应当将数字资产视为一种新型的物来处理。
逄晓枫 青岛大学法学院理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朱公欢博士生以“新质生产力驱动下平台互联互通的理论逻辑和实施进路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在当前数字平台发展流量见顶的背景下,互联互通已经成为平台突破发展瓶颈的核心引擎。平台互联互通不仅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加速技术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还能有效激发市场竞争,进而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强力支撑。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不仅要求更深层次的应用共通和数据共享,还呼唤着更自主化、更常态化的互联互通机制。鉴于此,应采取分层审慎的策略推进互联互通进程,强制互联互通的实施应以市场失灵为前提,重点推进应用层的互联互通。应当为超级平台设定事前互联互通义务,同时促进事前监管与事后执法的协同规制。此外,保障互联互通的落地实施,亟需建立统一的数据互操作标准,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探索并确立合理的平台互联互通定价机制。

朱公欢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来源于:网络与信息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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