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精彩观点回顾(分论坛八)

民生   2024-10-24 22:0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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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
2024年年会
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
分论坛八精彩观
编者按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于2024年9月21-22日在云南昆明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与网络法治三十年”,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云南大学承办,云南省大数据有限公司协办。
“网络与信息法学会”公众号将陆续呈现各位专家的精彩观点。
分论坛八于2024年9月21日下午举行,主题为“加强涉外网络法治建设”,由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马英娟教授主持

马英娟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

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从上合组织成员国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出发,认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逐渐趋于严格,强调数据本地化和安全评估,需要积极构建更自由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体制机制。


蔡颖雯 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戴昕认为,在人工智能治理语境中,对于“社会评分”相关问题作出适当规范理解,既需要对社会评分机制的功能和运行逻辑有准确、全面的经验认知,更需要超越过度意识形态化的道义评判,引入更为细致的边际式规范分析框架。作为案例,对欧盟《人工智能法》第5条(1)(c)社会评分禁令的分析,有助于揭示人机双标和算法厌恶等社会心理机制对主流人工智能治理思维及制度实践的影响。如何更好地应对这些社会认知和心理机制的制度性影响,应是未来人工智能治理研究的重要议题。



戴昕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认为,数据跨境新规确立了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既豁免了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也豁免了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但从我国数据跨境管理双轨制体系来看,这些豁免规则在理解适用上仍存在一系列困惑:符合场景豁免的个人信息是否必然豁免安全评估,一定数量个人信息为何可以豁免同等保护要求出境,过境个人信息豁免、负面清单外豁免的合理限度何在,实践需要与安全关切双重压力下应如何完善豁免。破解这些困惑,就应该明确特定豁免只是豁免保护个人权益的监管机制,厘清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关系以明确豁免边界,系统把握过境个人信息豁免和负面清单外豁免,增强数据跨境制度协同性以缓解豁免规则压力。

刘金瑞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副研究员孙南翔认为,在网络执法域外管辖领域,各主权国家在主张管辖权方面面临管辖权适用竞合、管辖规则适用冲突以及技术挑战等困境。完善数据时代我国执法域外管辖的体制机制,需要以风险预防和现实需求为导向,在立法上创新网络执法域外管辖权范式,在司法上建立明确的域外管辖适用解决规则以及司法协助机制,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网络空间治理问题。

孙南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副研究员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王玥副教授认为,在“大国战略竞争背景下的涉外保密法治建设——从美国近期情报保密政策动向切入”的报告中,通过对2021年以来美国国会、政府及具有官方背景的智库机构发布的多项涉及情报与保密工作改革动向文件的研究,从战略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美国政府情报与保密全球战略重心由政治军事等传统国家安全事项转向了“大国竞争”的整体趋势,揭示了其通过美国国内保密与情报法治达到大国战略竞争目的的基本逻辑,并提出了对我国保密法治建设的应对建议。

王玥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李东方认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国际法治理问题首先出现于数字经济兴起的背景下,当前运用国际法进行人工智能治理并克服系统性风险是可能且必要的路径。虽然人工智能犯罪仍是一个亟待研究的新兴领域,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专门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国际条约,但现有国际法能为约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未来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公约,以加强国际合作和维护全球网络安全。

 李东方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国移动高级法律专家杨海波认为,立足电信行业实际,全面梳理DEPA主要内容,重点分析国内数据跨境规则与DEPA的差异,研判趋势,最后从企业实务角度提出工作建议。一是,持续关注DEPA谈判进程,深度参与数据跨境规则制定和修改,更好发挥企业智库作用。二是,依托国家级平台,深入参与国家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探索,助力监管部门创新数据跨境监管机制。三是,加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和应用,运用法治手段维护企业国际贸易合法权益。四是,提前布局加强涉外业务数据合规管理,应对更高水平市场开放。

杨海波 中国移动高级法律专家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罗旷怡认为,国际法的理念、主体以及造法三个维度在网络空间发生了一些深刻变化,需要采取多元规制手段和增强合作共进的法治理念,以缓解规则博弈阵营化与网络架构下权力分散化的矛盾,实现权力平衡;通过多方共治、“权责一致”机制的构建,适度平衡非国家行为体的能力发挥与责任承担;做好新旧规则多元互补、软硬兼施、共同演进的整合工作,解决规则赤字和冲突问题。总体而言,网络空间国际法正在迈向“多元共进国际法”,即充分发挥法律与技术、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新旧法和软硬法等多种力量的各自优势及协调整合力量,在规制理念、法律主体、造法路径等方面以包罗万象、求同存异的多元精神共促网络空间发展与安全的良性互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在数字时代的繁荣进步。

罗旷怡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于丰华的问题意识在于网络空间习惯国际法究竟在哪些方面不同于传统习惯国际法,以及其识别方式和识别表现与传统习惯国际法有哪些不同。她试图对比演绎和归纳的研究方法,并尝试通过归纳的方法探索是否可能形成网络间谍活动、网络胁迫行为的新兴习惯国际法。但是目前的证据显示,形成上述新兴习惯国际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于丰华 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

来源于:网络与信息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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