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伎俩层出不穷
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
还有受利益驱使的“帮凶”
明知是在帮助诈骗分子
转移非法资金
但面对诱惑
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
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犯罪
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
月湖公安分局交通派出所
持续向电信网络诈骗发起凌厉攻势
重拳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成功破获5起电信诈骗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另有2起案件在进一步深挖中
今年10月,应某在手机上加入了一个所谓“乡村振兴”群,群里要求应某提供银行卡号帮忙取现,取现成功后将获得一定报酬。应某受贪念驱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成功帮涉诈骗人员取走诈骗款3万元。11月22日,交通派所在工作中获得线索,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应某抓获。目前,应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1月19日,交通派出所接到分局反诈中心推送线索:一名可疑人员向银行预约要求取出现金20万元。交通派出所立即会同反诈中心、特巡警大队民辅警前往该银行网点进行调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章某某,成功拦截涉诈资金20万元归还受害人。
11月8日,交通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银行一名客户存在大额资金异常交易情况。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时还帮助他人在ATM机取现1万元。11月22日,经进一步循线追踪,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成功抓获。目前,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1月6日,交通派出所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于10月25日在某银行网点提取涉诈资金9万9千余元。民警立即开展摸排走访、分析研判,于11月21日将王某成功抓获。经审讯,王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11月21日,交通派出所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协助上游犯罪分子接受诈骗赃款并将赃款取现、转移,从中获利57800元。获得线索后民警立即展开循线追踪,将罗某成功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
切莫因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取现,以及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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