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初2731号
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秀红,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亮,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诉讼代表人: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高恒心。王舍人街道党工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磊,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总经理。
被告: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总经理。
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总经理。
被告:邴长利,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于大卫,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
被告:姜伟,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告:李文友,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波,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被告:济南悦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潘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山钢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诺公司)、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实业公司)、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伟公司)、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森林河湾公司)、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济南悦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东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山钢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秀红、赵晓亮,被告泰诺公司、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王东波,被告悦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嵩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2月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山钢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秀红、赵晓亮,被告泰诺公司、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王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3月4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12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泰诺公司的重整申请,泰诺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武光磊、崔媛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钢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签订的《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签订的《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签订的《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泰诺公司签订的《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2》、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泰诺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悦东公司签订的《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3》、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泰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泰诺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悦东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2)》;2.判令泰诺公司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目标地块被查封违约金2亿元;3.判令泰诺公司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不及时办理项目转移违约金5000万元;4.判令泰诺公司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前资金占用费按年百分之十计算的违约金1221.45万元;5.判令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为山钢房地产公司所有;6.判令泰诺公司、悦东公司共同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以107471.2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山钢房地产公司名下)及地上在建工程为山钢房地产公司所有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7.判令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悦东公司、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对上述泰诺公司应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8.判令山钢房地产公司律师代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泰诺公司等被告承担;9.判令山钢房地产公司有权以祥泰实业公司持有的其在信伟公司出资1355.915万元占公司22.25%的股权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0.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泰诺公司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信伟公司(乙方)签订《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双方有意合作开发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为实现合作意向,信伟公司(乙方)、祥泰实业公司(丙方)与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合作开发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以下简称A-3地块)。三方同意以信伟公司名义参与A-3地块的竞买,如信伟公司成功竞买A-3地块,信伟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项目公司)用于A-3地块房地产开发合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山钢房地产公司负责资金筹集。三方对合作内容合作目的、目标项目资金来源、目标地块运营管控、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在违约责任中,三方约定:如因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项目公司及三方关联公司原因导致目标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项目公司应当立即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筹集资金,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项目公司应赔偿山钢房地产公司全部损失及本协议履行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亿元。信伟公司成功竞买A-3地块,2017年12月18日,山钢房地产公司按照约定将筹集的土地出让金6.5亿元通过银行转账给祥泰实业公司,祥泰实业公司将该款项转账给信伟公司,信伟公司将该款项作为土地出让金支付给济南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29日,信伟公司以其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泰诺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宗地编号为2017-G1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6.5亿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项目公司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书》。2019年4月22日,在《合作开发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在山钢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泰诺公司的股东由信伟公司变更为祥泰森林河湾公司。2019年8月13日,泰诺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悦东公司。为推动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泰诺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悦东公司分别签订了《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2》(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2》)、《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3》(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3》)、《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书〉补充协议(2)》(以下简称《协议书补充协议(2)》)。在上述协议中,各方约定:目标项目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时,任何一方有权提出通过转让、公司分立、投资、划转或其他方式将目标项目转移至新的独立法人实体,山钢房地产公司有权提出通过增资扩股、受让股份等方式获得该独立法人实体51%的股份,此后双方按照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益。各方同时约定:因泰诺公司公章共管、山钢房地产公司在A3地块项目操盘运作过程中需使用泰诺公司公章时,泰诺公司应无条件与深圳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安公司)及融资各方协调,确保在山钢房地产公司提出用章申请后7日内使用该印签。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经对方书面催告仍不履行导致合作无法进行,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如因此解除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5000万元。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向山钢房地产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自愿为《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中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以及后续为该目标项目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中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的约定责任、法定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山钢房地产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共支付项目款项107471.27万元。黄电大街A-3地块目标项目2019年8月31日已达到在建工程转让节点,山钢房地产公司多次催促,但至今A-3地块项目在建工程未转让到各方约定的悦东公司名下。且山钢房地产公司现查知A-3目标地块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泰诺公司等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山钢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山钢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诉讼中,1.山钢房地产公司变更第5项请求为:判令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为山钢房地产公司所有,泰诺公司协助山钢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2.山钢房地产公司申请撤回第2项判令泰诺公司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目标地块被查封违约金2亿元、第3项判令泰诺公司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不及时办理项目转移违约金5000万元、第4项判令泰诺公司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前资金占用费按年百分之十计算的违约金1221.4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泰诺公司辩称:1.山钢房地产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本案所涉的有关协议书,泰诺公司也不同意解除涉案协议。山钢房地产公司与泰诺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涉案项目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现涉案项目虽出现部分查封,但查封金额相对于涉案项目金额来说查封金额较小,不会对项目的继续开发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此,泰诺公司认为涉案项目没有出现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情形。2.山钢房地产公司向泰诺公司主张因目标地块被查封和项目不转移违约金共计2.5亿元,无事实依据。山钢房地产公司因上述事宜亦未遭受到任何的实际损失,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如法院支持则请求法院依法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3.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第4项没有任何依据,根据双方约定该部分资金占用费的违约金已经抵顶其他费用,山钢房地产公司再次主张该部分费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4.山钢房地产公司无权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项目归山钢房地产公司所有,首先山钢房地产公司的该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其次山钢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协议解除,按照法律规定涉案协议如果解除那么应该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由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是由泰诺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现均登记在泰诺公司名下,因此山钢房地产公司在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未经泰诺公司同意,无权要求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项目归其所有,进而主张物权,山钢房地产公司只能取得债权。且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协助标的存在法院查封,根据法院裁定书内容,要求泰诺公司不得将查封标的转移登记,客观上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泰诺公司无法实施其所主张的协助行为,如法院判决泰诺公司协助与此前生效的裁定书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5.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第6项没有合同依据,泰诺公司不应当承担利息。6.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泰诺公司来承担,没有法律依据。7.泰诺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不应予以解除,泰诺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
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共同辩称,其不应为泰诺公司应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1.其未出具过为泰诺公司行为提供担保的函,山钢房地产公司所提交的担保函均为2017年12月15日由被告于大卫、邴长利、李文友、姜伟签署的,签署的内容为由担保人为签署之前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与山钢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1)、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提供的担保。泰诺公司并不是上述协议的主体,在上述协议中泰诺公司也未签章,因此担保人未就泰诺公司的责任提供担保。不应对泰诺公司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2.担保函及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山钢房地产公司与合同的有关主体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就担保函所涉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多次变更,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不应再依据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3.答辩人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不应予以解除,答辩人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A3地块一直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实际操盘的,所需资金也应由山钢房地产公司来筹集。山钢房地产公司无权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项目归山钢房地产公司所有,首先山钢房地产公司的该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其次山钢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协议解除,按照法律规定涉案协议如果解除那么应该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由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是由泰诺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现也登记在泰诺公司名下,因此山钢房地产公司在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未经泰诺公司同意,无权要求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项目归其所有,进而主张物权,山钢房地产公司只能取得债权。且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协助标的存在法院查封,根据法院裁定书内容,要求泰诺公司不得将查封标的转移登记,客观上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泰诺公司无法实施其所主张的协助行为,如法院判决泰诺公司协助与此前生效的裁定书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悦东公司辩称,涉案项目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操盘开发的,山钢房地产公司对悦东公司的主张,悦东公司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山钢房地产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合作开发框架协议》1份。证明:信伟公司(乙方)与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双方有意合作开发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
证据2.《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2》、《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3》、《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书补充协(2)》各1份。证明:为实现合作意向,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等签订上述协议。上述协议约定:A-3地块项目由山钢房地产公司负责筹集土地出让金及后期开发建设资金,由山钢房地产公司组建专业化团队独立操盘运作,经营由山钢房地产公司全盘负责,项目运作按照山钢房地产公司的流程管理体系及信息化系统执行。“A-3地块项目部”由山钢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单设帐套独立核算。A-3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招投标工作、工程地质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A-3地块项目开发大大小小所有的施工项目均由山钢房地产公司单独负责,与合作方签订合同。
证据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各1份。证明:泰诺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宗地编号为2017-G1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6.5亿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项目公司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书》,并取得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
证据4.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电子回执、《关于收到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转付山钢地产6.5亿土地款的说明》。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按照协议支付6.5亿土地款给信伟公司,涉案土地款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支付。
证据5.2018年5月8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山东地矿勘察院)签订的《合同协议书》1份;2018年8月9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地矿勘察院签订的《快达项目地质勘察(详勘)合同补充协议》1份;2018年9月,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地矿勘察院签订的《悦公馆祥泰城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1份;2018年7月19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悦公馆祥泰城临时围挡工程合同》1份;2018年7月19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济南贺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悦公馆祥泰城土石方挖运工程合同》1份;2018年9月,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鲁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8年9月21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悦公馆祥泰城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合同》1份;2018年11月21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的《悦公馆祥泰城基坑监测与沉降观测合同》;2019年,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签订的《大辛庄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桩基鉴定合同》1份;2018年5月23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卫公司)签订的《快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1份;2018年6月19日,泰诺置业A3项目部与山东大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份;2018年11月20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大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大辛庄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大辛庄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各1份;2018年11月21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大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悦公馆项目景观设计补充协议》1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大辛庄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补充协议(一)》1份;2019年3月14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大卫公司签订的《悦公馆项目海绵城市设计合同》1份;2019年4月3日,泰诺公司与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签订的《房产测绘委托协议书》1份;2019年5月14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1份;2019年5月14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商务标文件》1份;2019年6月13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济南贺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锦程园项目前期工程施工合同》1份;2019年7月9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大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2019年7月30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山东大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2019年10月16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悦东公司三方签订锦程园项目《悦公馆?祥泰城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1份;2019年9月21日,悦东公司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山钢地产?锦程园电梯购销合同》1份;2019年9月27日,悦东公司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的《山钢地产?锦程园电梯安装合同》1份;2019年7月8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工程建设委建合同(居民)》1份、《居民供气安全管理协议》1份;2019年9月29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0《热用户工程施工协议》1份;2019年12月11日,悦东公司与青岛习远优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锦程园项目全专业设计优化委托服务合同》1份;2020年1月17日,悦东公司与济南红鱼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签订《锦程园项目售楼处、样板间、景观示范区设计合同》1份;2020年4月8日,悦东公司与青岛兆龙门窗幕墙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山钢地产?锦程园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1份;2020年4月9日,悦东公司与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锦程园项目景观展示区工程施工合同》1份;2020年4月23日,悦东公司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有线电视安装协议书》1份;悦东公司与山东鲁冶瑞宝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的《锦程园项目配电柜箱采购合同》1份;2020年6月22日悦东公司与济南速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锦程园项目2020年6-7月销售物料制作合同》1份;2020年6月22日悦东公司与济南宏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锦程园项目2020年6-7月销售物料制作合同》1份;2020年7月3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济南东区供水有限公司签订的《远传水表安装项目施工协议书》1份;2020年7月3日,泰诺公司A3项目部与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规划红线内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项目委托建设协议书》1份。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单独持有使用A-3地块项目开发合同专用章、悦东公司公章,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加盖的是“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宗地编号2017-G135合同专用章”及悦东公司公章,A-3地块项目由山钢房地产公司运作开发。
证据6.泰诺公司A-3地块资金占用往来明细2份。证明:为开发A3地块,截至2020年7月6日,山钢房地产公司共筹集资金1074712718.64元;截至2020年10月28日,山钢房地产公司共筹集资金1125379242.00元。
证据7.款项支付明细一宗:包括四部分款项,第一部分是勘查设计施工项目支出凭证;第二部分是泰诺公司A-3地块借山钢房地产公司支付资金凭证资料(补充小额)表及凭证一宗、费用税金支付明细表;第三部分是锦城园项目支付资金占用费明细表及凭证一宗;第四部分是费用未复印明细、税金及其他未复印明细。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为开发A3地块支付勘察、设计、施工各方建设费用及税金等共计1125312856.96元。
证据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泰诺公司、悦东公司企业信息各1份。证明:泰诺公司设立子公司悦东公司,在未告知山钢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下,泰诺公司的股东由信伟公司变更为祥泰森林河湾公司。
证据9.查封登记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土地因泰诺公司等原因被查封。
证据10.股权质押合同、担保函(均为复印件):证明信伟公司等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证据11.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原件。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级资质。
证据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表2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李新鑫、张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证明:本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齐全,上述证件由山钢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张康负责办理并由山钢房地产公司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记载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李新鑫,李新鑫是山钢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A-3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山钢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
证据13.泰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1602006619200197261账户预留印鉴卡2份、艾晓伟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证明:该账户为A3地块项目部使用,与山钢房地产公司向法庭提交的银行收、付款凭证相吻合。预留印鉴卡加盖山钢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王文学印鉴,授权代理人艾晓伟为山钢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A3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山钢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
证据14.2020年6月22日工作联系函2份、2020年6月24日工作联系函1份、EMS查询单原件2份。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多次书面催告信伟公司等履行约定义务,信伟公司等置之不理。
证据15.(2020)粤03执4715号执行案件网页截屏1份、案件查询登记表1份。证明:泰诺公司与深圳平安公司之间存在高达1036866690元的欠款;2020年5月至7月,泰诺公司在本院涉诉案件有4件,涉诉金额近6亿元。泰诺公司没有能力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证据16.委托代理协议2份、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原件,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凭证2份原件。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因泰诺公司等违约,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万元。
证据17.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原件。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因泰诺公司等违约,提起本案诉讼,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4万元。
证据18.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申请表1份、安居客截屏2页、A3地块项目收入表1份原件。证明:截至2019年9月15日,A3项目1、2、3、4、5、6、7、8、9#楼已建设完成12层,具备预售条件。因泰诺公司等违约,在建工程未能按照约定节点进行销售,房地产市场价格下滑,给山钢房地产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证据19.泰诺公司A3地块投资款明细(截止2020.12.28)2页、泰诺公司A3地块投资款明细原件(截止2020.10.28)。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为开发A3地块项目,截至2020年10月28日,投入资金1125379242元;截至2020年12月28日,投入资金1157629266.34元。
证据20.信伟公司企业信息截屏1页(国家企业信息网截屏打印件)。证明:祥泰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信伟公司22.25%股权出质给山钢房地产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泰诺公司、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质证称,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协议的各方主体享有及承担协议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因此作为泰诺公司不应承担其不是协议主体一方的协议约定义务及违约责任。山钢房地产公司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第2、3项中约定的违约金均是泰诺公司不是协议主体一方的协议中约定的。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因为是山钢房地产公司自行使用泰诺公司宗地编号2017-135合同印章签署的,该印章一直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管理使用,对是否签订上述合同以及合同的真实性,泰诺公司均不知,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证据6,山钢房地产公司所举该证据所涉及的账户(包括泰诺公司的账户)均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来实际控制和操作的,证据所涉的收据除了2017年12月18日祥泰实业公司出具的6.5亿的收据外,其他的收据印章(包括泰诺公司编号2017-G135印章及悦东公司的印章)均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管理控制的。因此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单方来制作的,泰诺公司未参与,对于真实性泰诺公司无法予以核查,无法确认,应以A3项目实际使用的资金为准。对证据7,1.山钢房地产公司提交证据6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向泰诺A3项目部支付的款项,但是证据7中也有泰诺公司向山钢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款项,虽然支付的款项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的利息,如果说是山钢房地产公司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应当将其已支付款项扣除已经收到的利息。2.泰诺公司认为该款项不能全部作为山钢房地产公司投入项目的款项,按照山钢房地产公司提交的第三部分明细其已经收回了221363540.41元,应该由其支付至泰诺公司账户中的款项中扣除其已经收回的上述款项。因这一宗证据都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自己制作或其单方控制的泰诺公司2017-135印章及悦东公司的印章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泰诺公司均未参与,对于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泰诺公司的股东变更,山钢房地产公司是知晓的,并且后续的补充协议中祥泰森林河湾公司作为一方主体与山钢房地产公司签署协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是正常经营中发生的纠纷,并不影响双方的合作。对证据10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担保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泰诺公司等无法确定该证据真实性,是否签署过该文件无法确认,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担保函和股权质押合同均未提及为泰诺公司提供担保,并且担保函记载的签署时间是2017年12月15日,此前泰诺公司并没有参与到本案所涉及的合作项目中来。另外,担保函出具后山钢房地产公司就担保函所涉的协议进行了多次的变更,就变更事宜未得到担保人的确认,因此担保人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对证据11、12、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信伟公司等未收到过相关证据。山钢房地产公司也未提供相关签收证明或邮寄证明,签收单与其主张的邮寄材料是否一致也无法确定。对证据15中(2020)粤03执4715号执行案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不影响本案协议的履行。对案件查询登记表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表格是山钢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的。对证据16中的代理协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山钢房地产公司委托了两个律师事务所,多支付的费用泰诺公司等不应该承担,具体承担多少尊重法院最终的裁决。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否是本案诉讼费无法确认。山钢房地产公司要求泰诺公司等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8中的进度款项申请表因该项目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相关的印章也是山钢房地产公司管理,泰诺公司等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对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房价下降是因为正常的市场变动导致的,与泰诺公司等无关。涉案项目的销售开发是由山钢房地产公司控制的,山钢房地产公司应对销售进度及市场进行判断,并对市场销售承担责任,与泰诺公司等无关;对收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表的制作是山钢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的,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19的真实性不认可,截至2020年10月28日山钢房地产公司实际投入资金为10.98亿元。对证据20的真实性无异议。
悦东公司质证称:对山钢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等8份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电子回执、关于收到祥泰实业公司转付山钢地产6.5亿土地款的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泰诺公司、悦东公司企业信息截图、查封登记信息材料、股权质押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李新鑫和张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泰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1602006619200197261账户预留印鉴卡2份、艾晓伟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2020)粤03执4715号执行案件网页截图、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信伟公司企业信息截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山钢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5泰诺公司A3项目部、悦东公司分别与山东地矿勘察院、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习远优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与证据7中向相关单位的付款凭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6中的委托协议与该组证据中的发票吻合,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0中担保函系复印件,且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5中案件查询登记表系山钢房地产公司自行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18不能证明山钢房地产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2.双方对于涉案A3地块项目未转让至悦东公司的原因存在争议。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因泰诺公司公章被深圳平安公司掌控,泰诺公司不能取得公章,不能在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转移在建工程手续上加盖公章,在最初具备转移条件时未能办理。后期因为泰诺公司的债务问题,涉案土地被本院查封,山钢房地产公司多次与泰诺公司等联系,催促其办理查封解除以及盖章程序,但泰诺公司至今没有办理。为此提交了证据14工作联系函、EMS邮件查询单证实。泰诺公司主张前期需要其配合转移盖章的材料其已经配合加盖,后续在2019年因为山钢房地产公司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向本院民二庭起诉,就查封了涉案土地。后来双方协商可以转移项目,山钢房地产公司撤诉。再后来就是本案起诉。本院认为,泰诺公司等虽对工作联系函、EMS邮件查询单不予认可,但根据邮件查询单显示信伟公司已收到该邮件,信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收到的邮件并非山钢房地产公司本案中提交的工作联系函,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泰诺公司主张前期需要其配合转移盖章的材料其已经配合加盖,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泰诺公司等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项目未转移系山钢房地产公司的原因所致,根据上述工作联系函,结合协议中载明泰诺公司公章被共管以及涉案地块确实因其他案件被本院查封的事实,对山钢房地产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3.山钢房地产公司为涉案项目投入的资金数额。山钢房地产公司为证实其为涉案项目投入资金截止到2020年7月6日共计1074712718.64元,截止到2020年10月28日共计1125379242元,截止到2020年12月28日共计1157629266.34元。提交了证据6泰诺公司A-3地块资金占用往来明细(截至2020年7月6日)、证据7款项支付明细及凭证(截止2020.10.28)、证据19泰诺公司A3地块投资款明细(截止2020.12.28)证实。本院认为,泰诺公司等对上述证据质证时称截至2020年10月28日山钢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投入为10.98亿,后又提出书面意见称关于山钢房地产公司筹集的资金总额,因案涉项目均由山钢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和监管,其无法确定和核实相关数据,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审计机构对案涉项目实际投入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合作协议及双方均认可山钢房地产公司筹集资金对合作项目操盘运作的事实,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山钢房地产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为涉案项目筹集资金的义务,及泰诺公司A3地块依据协议约定向山钢房地产公司返还了资金占用费221363540.41元。鉴于山钢房地产公司未要求泰诺公司返还已投入的资金,故对山钢房地产公司具体投入的资金数额,本院不予认定,对泰诺公司的审计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4.泰诺公司在本院2021年2月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邮寄泰诺公司与悦东公司签订的《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悦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之资产划转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转让合同》,因泰诺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各协议签订情况:
(一)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信伟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未载明签订日期),主要内容为:
鉴于:1、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济国土资告字【2017】12号),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目标地块)在公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2、乙方、历城区政府、历城区国资运营公司、王舍人办事处、大辛庄村委五方己经签订《大辛庄旧村改造片区熟化协议》,根据有关约定,乙方可参与目标地块竞买。甲乙双方有意合作开发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中的目标地块,达成框架协议如下。1、双方同意以乙方名义共同参与该目标地块的竞买。2、合作后甲方负责为合作项目进行融资事宜,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土地的竞买事宜。3.根据目前的政策要求,前期合作开发甲乙双方以项目部的形式进行合作开发,甲乙双方按照51%、49%比例进行利益分配。4.在条件成熟时,将合作项目转移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名下,最终甲乙双方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1%、49%。具体方式:目标项目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时,任何一方有权提出通过转让、公司分立、投资、划转或其他方式将目标项目转移至新的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方提出的,相对方及项目公司须全力配合,共同完成转移手续。5.目标项目转移至新的独立法人实体后至甲方成为新独立法人实体51%的股东之日,各方应确保该独立法人实体须继续按照双方约定执行。项目部权利义务由该独立法人实体全部承继。6.为保证甲方的权益,甲方有权提出通过增资扩股、受让股份等方式获得该独立法人实体51%的股份,此后双方按照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益,并不得因此改变甲方的操盘权利。7.如果目标项目在转移至新的独立法人实体前达到办理预售许可证条件的,各方同意互相积极配合先将目标项目转移至独立法人实体,再以独立法人实体名义办理预售许可证。8.本框架协议系双方前期协商内容的体现,双方按照本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为准。
(二)2017年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信伟公司(乙方)、祥泰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鉴于:4、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济国土资告字【2017】12号),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目标地块)在公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5、乙方、历城区政府、历城区国资运营公司、王舍人办事处、大辛庄村委五方已经签订《大辛庄旧村改造片区熟化协议》,根据有关约定,乙方可参与目标地块竞买。6、甲乙双方合作开发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标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称为“目标项目”。各方同意以乙方名义参与该目标地块的竞买。7、乙方成功竞得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后,乙方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用于目标地块目标项目房地产合作开发。乙方保证该项目竞买成功后由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该目标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条合作概述及目的本协议各方均同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合作开发目标地块项目,风险各自承担,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合作收益。项目公司就目标项目组建单独项目部,由甲方组建专业化团队独立操盘运作,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并就目标项目设置单独账套进行会计核算,乙丙方负责配合。
2.1项目部中合作各方职责2.1.1甲方职责甲方负责资金的筹集、开发建设等经营管理工作。甲方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风险。2.1.2乙方职责以项目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本协议中约定应由乙方及项目公司完成或配合的事项。上述事项因乙方及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责任,乙方及项目公司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风险。
2.2项目公司土地取得及手续办理2.2.1各方同意以乙方名义参与目标地块的竞买,同时乙方保证该项目竞买成功后由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目标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出让金票据。2.2.2项目公司向政府部门办理各类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审批手续。项目对外统一以“祥泰城”项目一个组团的名义出现。2.2.4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项目公司A3地块项目部持相关手续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领证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由甲方持有。
2.3目标项目资金来源2.3.1土地出让金甲方负责筹集资金,用于支付目标地块土地出让金。约定详见三方签订的《协议书》。2.3.2目标项目开发建设资金整个开发过程甲方负责筹集资金,具体约定详见三方签订的《协议书》。2.3.3甲方筹集资金收回各方商定,目标地块产生销售回款或项目贷款后,乙丙方及项目公司同意甲方直接划转该款项,优先支付甲方筹集资金及相应回报。
2.4合作收益分配根据职责划分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各方同意,除筹集资金及对应的回报外,甲方合作收益取得方式为项目管理收益。以可供分配的项目税前收益(所得税前)的51%为基础确定甲方应获取的合作收益,甲方或甲方所属公司开具项目管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目标地块运营管控
3.1基本原则项目公司对目标项目的开发经营由甲方负责运营管控,按照甲方的流程管控体系及信息化系统执行。乙、丙方及项目公司应协调相邻各方关系,确保甲方对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无瑕疵、无障碍地进行开展。双方共同商定产品售价及推盘节奏。
3.2目标地块项目部乙方、项目公司为目标项目成立“项目公司A3地块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该项目部由甲方经营管理,单设帐套独立核算。涉及目标项目所有的证照、合同、文件应移交甲方指派人员管理使用。项目部招聘的人员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3.3印鉴管理项目部成立后5日内,乙方和项目公司双方提供相关资料、手续,并配合甲方刻制A3项目部专用的“项目公司”公章、“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1)及“项目公司”合同专用章(1)各一枚。甲方使用上述印章仅用于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务,不得为任何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运营目标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除必须使用项目公司公章以外的全部事务均应使用合同专用章(1)及财务专用章(1)进行用印,并承担使用肆枚真实印章的全部法律责任。乙方与项目公司承诺,甲方运营目标项目正常业务需要使用相关资料时,乙方、项目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配合提供,不得拒绝甲方使用。如乙方、项目公司怠于履行本款约定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全部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4银行账户管理3.4.1项目公司为项目部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全部网上银行证书由山钢房地产公司指定人员保管并独立操作;项目公司在银行应预留“财务专用章(1)及甲方指定财务负责人的人名印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办理银行账户的撤销、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与项目公司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独立使用、管理项目部的上述银行账户,可用于收取购房款,支付材料款、工程款、设计费、配套费、税费及支付甲方筹集资金等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收益分配
4.1项目直接利润总额项目直接利润总额=项目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及费用-税金。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为目标地块直接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土地登记费支出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含支付甲方筹集资金占用费用)与费用,不含2.4条约定的应支付甲方的项目管理收益。
4.2由于乙方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及道路资源等,各方同意,目标项目税前不高于3921.57万元的收益部分归乙方所有。济南市2017-G1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中第14、15条产生的费用不再分摊到目标项目中。
4.3项目实际利润总额(项目合作税前收益)项目实际利润总额=项目直接利润总额-3921.57万元
4.4各方应分得的项目合作收益4.4.1甲方应分得的项目合作收益甲方项目管理收益取得方式为项目专业化团队操盘运作服务管理收益。甲方应就分得的收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项目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少缴纳增值税,因此甲方应分得的项目合作税前收益金额应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因素。甲方应分得的项目合作税前收益为:项目合作税前收益*51%+项目合作税前收益*51%*6%*(1+12.5%);4.4.2乙方应分得的项目合作税前收益为:项目合作税前收益*49%+3921.57万元。
4.5尾房及限定用途房产各方同意,达到各方清算分配节点,对于尚未销售完毕的尾房及限定用途不能转让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按市场公允价格(甲方聘请各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入项目直接利润总额(减除按市场公允价格出售的税金,税金口径同利润表)。
4.6收益分配时间及方式各方同意,合作收益分两次分配,具体为:合作项目交房确认收入、利润后,进行第一次分配。合作项目清算完成后进行最终分配。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乙方、丙方均应严格履行,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乙方或丙方的全部损失及本协议履行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共计5000万元。若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共同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及本协议履行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
6.2甲方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单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应赔偿乙方或丙方的全部损失及本协议履行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共计5000万元。乙方或丙方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单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应共同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及本协议履行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
6.3甲方及其关联方或乙、丙方中任何一方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参与合作地块竞买的,违约方应赔付守约方全部损失及本协议履行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且违约方应当将竞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挂牌成交价转让给守约方。
6.4若乙方在土地确认成交后,未以项目公司或乙方的名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组建团队操盘运作,不能实现对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与本协议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亿元,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虽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将目标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付甲方操盘运作以及违反本协议第三条3.4.1项约定,均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亿元及实际损失与本协议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因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为目标项目融资并投入目标项目开发,导致乙方或项目公司无法及时缴纳、支付土地保证金、出让金等款项及开发建设的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取得合作顶目地块或无法进行正常合作开发的,均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亿元及实际损失与本协议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
6.6如乙方、丙方、项目公司及三方关联公司将目标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己方或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项目公司应当立即支付甲方筹集资金,同时乙方、丙方、项目公司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及本协议限行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亿元。如因乙方、丙方、项目公司及三方关联公司原因导致目标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项目公司应当立即支付甲方筹集资金,乙方、丙方、项目公司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及本协议履行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亿元。
6.7甲方及项目部使用专为甲方刻制的项目公司的全部印章用于目标项目无关的业务,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项目公司及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造成损失超过5000万元或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就此甲方应赔偿乙方、项目公司的实际损失与本协议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亿元。
6.8甲方以目标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时,乙方与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如因乙方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甲方不能顺利融资,乙方与项目公司应当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5000万违约金。
6.9如因乙方原因(不包括在土地价格高于挂牌出让起始价),导致乙方最终未竞得目标地块,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500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本协议履行可得利益损失。
6.10违约方逾期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款项的,违约方应每天向守约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之日。逾期超过30天,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仍应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至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6.11乙方、丙方负责为项目公司所需资金的融资(含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丙方为乙方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乙方为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12乙方、丙方保证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与本协议各方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对项目公司具有约束力,如不签署,乙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及本协议履行可得利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亿元。
6.13本协议中,各方履行担保责任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
(三)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信伟公司(乙方)、祥泰实业公司(丙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未载明签订时间),主要内容为:
1.目标项目转移过户目标项目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房地产项目转让条件时,任何一方有权提出通过转让、公司分立、投资、划转或其他方式将目标项目转移至新的独立法人实体(两种情况),任何一方提出的,相对方及项目公司须全力配合,共同完成转移手续,转移环节需缴纳的税费由目标项目承担,并纳入甲乙双方合作的目标项目的盈亏计算。目标项目转让后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由新的独立法人实体承继。
2.清算分配将目标地块转移至新的独立法人实体时,合同各方及项目公司同意,对目标项目进行清算及分配。收入金额按届时的在建目标项目市场公允价格结合本合作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成本费用税金金额按截至该交易时点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金额确定(口径同利润表一致)。对于应分配给甲方的项目合作税前收益,由项目部支付给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提供相关发票。
3.目标项目转让至新的独立法人实体后至甲方成为新独立法人实体5I%的股东之日,各方应确保该独立法人实体须继续按照《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执行,并在独立法人实体的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本补充协议中关于合作中针对项目公司的所有条款均由该独立法人实体全部承继,乙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为保证甲方的权益,甲方有权提出通过增资扩股、受让股份等方式获得该独立法人实体51%的股份,此后双方按照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益,并不得因此改变甲方的操盘权利。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拒不及时办理项目转移及股权转让等情况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如果目标项目在转移至新的独立法人实体前达到办理预售许可证条件的,各方同意互相积极配合先将目标项目转移至独立法人实体,再以独立法人实体名义办理预售许可证。
6.三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且《股权质押协议》项下之质权于其记载于信伟置业股东名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有效期至质权人收回协议书规定的本金及回报或质权人与项目公司合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实体且项目公司将其持有该实体公司的全部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时正式终止。终止后五日内质权人负责将质押股权予以解除。
(四)2018年5月6日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信伟公司(乙方)、祥泰实业公司(丙方)、泰诺公司(丁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2》,主要内容为:
鉴于:1、2017年12月,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各方同意以乙方名义参与该目标地块的竞买。乙方成功竞得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后,乙方以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用于目标地块目标项目房地产合作开发。乙方保证该项目竞买成功后由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该目标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丁方系乙方全资子公司,在乙方竞得A-3地块后,丁方已于2017年12月29日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就该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际成交地块编号:2017-G135地块)。3、丁方承诺《合作开发协议书》及与《合作开发协议书》相关联的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自愿履行上述协议中确定的义务。4、2017年12月18日,甲方将《协议书》中约定的陆亿伍仟万元支付到丙方账户,并经乙方账户转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指定账户,已全额支付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
现各方为了更好的推动合作开发项目进展,确保各方利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丙、丁三方承诺自行承担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就土地编号2017-G135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应向土地出让方支付的全部滞纳金和利息(双方在协议书补充协议体现利息部分)与甲方无关,不计入合作开发成本费用支出。2、本协议签订后丁方在办理完土地移交手续后7日内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丁方所持有的全部相关资料交付甲方,授权甲方人员在不动产登记环节全权办理2017-G13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办理所需的税费由甲方筹集。2017-G135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由甲方持有,甲方有权依据原签订的协议文件将2017-G135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等。甲方或甲方指定方使用2017-G135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丁方应当按照原《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全力配合。未经甲方同意,丁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对2017-G135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3、丁方为A3地块项目部刻制“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宗地编号2017-G135业务专用章”和“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宗地编号2017-G135合同专用章”已交付甲方。因丁方公章被共管,甲方在A3地块项目操盘运作过程中需使用丁方公章时,丁方应无条件与深圳平安公司及融资各方协调,确保在甲方提出用章申请(甲方用章申请需经甲方指定人员王文学签字审批)后7日内使用该印鉴。甲方申请使用上述印章参照原《合作协议书》印鉴管理有关约定承担责任。涉及2017-G135地块的所有用章事项必须由甲方提请后方可用章,无甲方提请,丁方不得擅自用章,否则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丁方与丁方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现共同管理人解除上述印章共同管理后15日内,若目标项目仍未转移过户至甲方有控制权的法人实体时则仍按原《合作开发协议书》等之约定,丁方需将肆枚备案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交付甲方。6、本协议签订后至目标项目投资达到25%前,甲方、丁方就目标项目转移过户的有关事项进行后续协商。若目标项目投资达到25%时,任何一方不配合对方办理目标项目转移过户的相关手续,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违约责任各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履行的行为,守约方向违约方发送书面催促履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且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每延迟履行一日,以2017-G135目标项目实际资金占用总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办理完毕约定应履行行为之日止。8、乙方、丙方、丁方为履行本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书》及相关联协议,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仅限于2017-G135地块)。
(五)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信伟公司(乙方)、祥泰实业公司(丙方)、泰诺公司(丁方)、(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戊方)、悦东公司(庚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3》,主要内容为:
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2017-135)项目(以下简称A-3地块项目)已具备在建工程转让条件,A-3地块项目公司济南悦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成立,各方为了更好地推动合作开发项目进展,确保各方利益,在前期各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2》及相关协议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设公司1、庚方承诺,《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2》以及甲乙丙丁戊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自愿履行上述协议中确定的义务。2、庚方为独立法人实体,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以货币资金实缴。3、庚方设立目的与经营范围: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项目开发,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变更经营范围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4、庚方设立、工商登记费、工商变更登记费由庚方承担。5、庚方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在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由甲方和丁方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
二、在建工程(或项目)转让1、转让节点鉴于A-3地块项目2019年8月31日已经达到在建工程转让节点,丁方及各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在60日内将A-3地块项目在建工程转让至庚方。2、在建工程转让方式采取在建工程内部资产划转的方式。3、第三方合同的履行基于A-3地块项目在建工程已进入实质性施工建设阶段,前期以丁方名义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勘测单位等已签订各类合同庚方及各方均同意已签署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庚方。丁方、庚方、合同相对方三方签署原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确认书(根据情况确定),由庚方无条件承接并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全部合同,承接上述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4、在完成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庚方股权变更之后,公司成立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甲方享有51%的表决权,丁方享有49%的表决权。
五、项目公司变更1、丁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庚方100%股权质押给甲方。2、A-3地块项目成功转让到庚方后,在达到政策许可变更股权的条件时,丁方及庚方应立即配合甲方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使甲方持有庚方51%的股权,丁方持有庚方49%的股权。3、庚方需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股权变更时,丁方及庚方需将满足工商变更的相关资料提交给甲方,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股权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登记事宜。4、项目在建工程转让、增资扩股等涉及的税费由庚方、合作开发主体A3项目部各自承担,并纳入甲丁双方合作的目标项目的盈亏计算。
七、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经对方书面催告仍不履行导致双方合作无法进行,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如因此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万元。3、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为履行本协议,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九、其他1、教育资源费及资金占用费问题鉴于第一项《合作开发协议书》第4.2条约定的乙方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及道路资源等归乙方所有的项目税前不高于3921.57万元的收益归乙方所有(按甲、乙的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甲方占该部分收益2000万元)。经各方商定同意,2018年5月16日签署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中丁方前期使用的甲方资金占用费按年百分之十计算违约金并算至2019年8月31日为止,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共计1221.45万元,应由丁方支付给甲方。1221.45万元折合甲方51%的项目股权占比为2395万元,与第一项中3921.57万元相抵顶。抵顶完毕后,《合作开发协议书》第四条中4.2款、4.3款、4.4.2款中的3921.57万元调整为1526.57万元。抵顶后《〈协议书〉补充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
(六)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信伟公司(乙方)、祥泰实业公司(丙方)签订《议书书)》,主要内容为:鉴于:甲方负责为合作项目筹集资金用于支付目标地块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及后续开发建设资金,经三方协商就具体事宜约定如下。
1、甲方筹集资金的范围1.1根据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济国土资告字【2017】12号)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标地块)起始价总额为:陆亿伍仟万元。该款项由甲方负责筹集,并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1.2后续开发建设资金本着量入为出、目标项目降低项目资金占用的原则,甲方根据开发需要及时支付相关的开发建设资金。
2、甲方筹集资金的支付2.1乙方承诺作为A-3地块的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以乙方或乙方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作为开发主体,由乙方或项目公司作为主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2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丙方与甲方新设银行共管账户、开户银行由甲方指定、增加甲方指定人名章一枚、全部网上银行证书由甲方指定人员保管并独立操作;乙方与甲方新设银行共管账户、开户银行由甲方指定、增加甲方指定人名章一枚、全部网上银行证书由甲方指定人员保管并独立操作。2.3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办理股权质押手续,股权质押相关内容详见《股权质押》。2.4上述事项完成后,甲方将本协议书第1.1条约定的全部筹集款项汇入甲方和丙方共管账户,当日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和乙方共管账户后于当日汇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指定账户。
3、甲方筹集资金及回报标准、支付3.1目标项目占用甲方筹集资金期间,按照实际占用天数,以年化10%标准支付回报,每季度支付一次。具体公式:目标项目实际占用资金数额*实际占用天*10%/365;3.2如乙方在招拍挂中竞买到A-3地块,具体支付时间由甲方根据开发需要确定支付时间(以减少目标项目承担的筹集资金的费用支出为基本原则,即在目标项目出现富余资金时及时支付筹集资金)。以目标地块抵押或目标项目担保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甲方及项目开发。甲方以目标地块抵押融资贷款未用于目标项目且实际利率低于年利率10%,则调整目标项目承担的甲方筹集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调整降低数额公式:抵押贷款本金*(10%-实际抵押贷款年执行利率)*实际占用时间(年)*50%。3.3如乙方在招拍挂中未竞买到A-3地块,乙方应及时办理甲方筹集资金的退还手续,乙方应将6.5亿元返还至甲方和乙方的共管账户当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3.4发票:甲方需按实际收到的筹集资金回报金额向支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违约责任4.1乙方不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甲方筹集资金,甲方有权收回全部筹集资金,资金占用期间按照年24%计算资金占用费,且乙方应补足之前已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差额。4.2乙方、丙方配合及时办理银行共管账户,确保账户安全、正常使用,如因乙方、丙方原因造成共管账户出现异常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丙方应当提供与共管账户内资金相等的替代资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同时以占用资金额为基数按年24%支付甲方违约金。4.3若乙方未竞买到本协议所涉地块,应在竞买结束后,按照国土局相关要求及时办理保证金退款事宜。若未按政府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以占用资金金额为基数按年24%支付甲方违约金。
5、担保5.1丙方将其持有乙方的22.25%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为甲方筹集资金及相应回报提供股权质押,丙方与甲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5.2丙方为乙方占用甲方所筹集资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3乙方、丙方为本协议履行违约责任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的范围丙方、乙方担保的债务和款项,其范围包括:6.1本协议中所有乙方应履行及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及支付的回报、逾期期间的回报等;6.2本协议中所有乙方、丙方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6.3本协议被确认无效、解除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所有的乙方及丙方应当承担的返还占用资金、回报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6.4甲方因维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8、其他8.1本协议属于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的组成部分。8.2项目公司设立后,乙方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主体A3项目部)承继,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丙方的担保责任不变。8.3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主体A3项目部)按照上述第二款约定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当日与甲方结清此前资金占用支出,应由A3地块承担的竞买保证金计算得出的资金占用支出由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主体A3项目部)承担,其他资金占用支出由乙方承担,计算截止日为土地成交确认当日。
(七)2018年5月16日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信伟公司(乙方)、祥泰实业公司(丙方)、泰诺公司(丁方)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1、2017年12月,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筹集济南市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宗地编号:2017-G1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陆亿伍仟万元。2、2017年12月18日,甲方将《协议书》中约定的陆亿伍仟万元支付到丙方账户,并按照协议约定经乙方账户转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指定账户,已全额支付A-3地块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3、乙方作为A-3地块的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以乙方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即丁方作为开发主体,丁方已于2017年12月29日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就A3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丁方设立后,乙丙丁三方应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当日应结清利息。4、原协议中资金占用支出、资金支付回报、资金占用费意思相同,本补充协议中统一定义为资金占用费。
现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就协议书约定的具体执行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至土地出让金交齐日资金占用费承担。在2018年6月30日前,丁方将其应自行承担的资金占用费共计1093.835616万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除此之外甲方就利息支付事宜不再向乙、丙、丁三方追究其它任何责任),丁方支付上述款项1093.835616万元不得使用A-3地块专用账户内的款项。若丁方未按期支付,则按应付资金占用费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资金占用费付清之日止。二、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丁方单独承担的资金占用费外至目标项目转移过户至甲方占有51%股份的独立法人实体前(简称合资公司),甲方筹集项目资金,A3地块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通过甲方操作的账户支付,每季度末月20日计算并支付本季度应承担的资金占用费,若因丁方、丁方关联方、丁方及丁方关联方的交易方导致该账户不能按期支付资金占用费时,丁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可使用账户用于支付资金占用费,否则按应付资金占用费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资金占用费付清之日止。三、目标项目转移过户至合资公司后,甲方筹集项目资金,合资公司承担资金占用费。每季度末月20日计算并支付本季度应承担的资金占用费。四、甲方在收取资金占用费后5日内应向实际承担利息的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五、补充协议系原签署系列协议文件的补充,原相关协议中的约定各方仍需照约执行。项目转移过户至新的独立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公司)后十五日内,签订新的协议。六、乙方、丙方为丁方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八)2019年9月30日,山钢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信伟公司(乙方)、祥泰实业公司(丙方)、泰诺公司(丁方)、(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戊方)、悦东公司(庚方)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2)》主要内容为:
1、在甲方进行股权收购或增资扩股持有济南悦东51%股份前,甲方筹集的项目资金,A3地块承担资金占用费。年利率10%,庚方按季度每季度末月20日支付利息,甲方在收到利息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2、当庚方取得银行贷款或预售款等资金后,应优先归还甲方筹集资金。
3、甲方持有济南悦东51%股份后,庚方自筹后续项目开发资金。如项目预售后仍有资金缺口,由甲方为庚方筹集资金,年利率10%,按季度每季度末月20日支付利息,甲方在收到庚方支付的利息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二、合同履行情况:
1.2017年12月18日,山钢房地产公司向祥泰实业公司付款6.5亿元。信伟公司当日出具《关于收到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转付山钢地产6.5亿土地款的说明》,载明已收到依据合作协议,山钢房地产公司支付的用于A3地块的土地款。
2.2017年12月29日,泰诺公司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宗地编号为2017-G1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6.5亿元。2018年6月25日,泰诺公司取得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涉案A3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18年2月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7月2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2月2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泰诺公司A3地块项目部自2018年5月8日开始陆续与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签订等单位签订合同,悦东公司自2019年12月11日开始,先后与青岛习远优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合同。
4.双方均认可,泰诺公司A3地块项目由山钢房地产公司筹集资金并操盘运作,2019年8月31日,A3地块项目达到在建工程转让节点,2019年8月13日泰诺公司注册成立悦东公司。
5.山钢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信伟公司邮寄工作联系函2份,分别载明:“致:泰诺公司、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自从2020年5月11日起,我公司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多次书面申请使用印鉴,但贵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未加盖,致使相关工作无法人员推动……鉴于以上情形,希望贵公司积极采取有效行动,配合我公司履行合同,尽快将我公司使用印鉴申请的相关材料加盖印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致:泰诺公司、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自从2020年5月份开始,我公司发现上述所有贵方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历城区人民法院等司法系统存在因拖欠款项被起诉或者涉诉。现我公司知悉涉及的贵我双方合作的开发项目土地被相关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且贵公司尚有大额到期债务未能完全履行,导致贵我双方涉及的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在建工程转让事宜无法推动,我公司在该项目已经投入约10.2亿元,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以及2017年12月18日担保函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6月24日,山钢房地产公司向信伟公司邮寄《关于大辛庄A3地块在建工程转让事宜配合加盖印鉴延期的函》载明:“致泰诺公司、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自从2020年5月11日起,我公司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多次书面申请使用印鉴,但贵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未加盖,致使相关工作无法推动……。鉴于以上情形,希望贵公司积极采取有效行动,配合我公司履行合同。2020年6月29日,我公司将使用印鉴申请的相关材料加盖印鉴;否则只因无法加盖公章的这一简单手续事宜,有可能将会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贵公司如仍无法满足我公司及时的申请用章,我公司保留向贵公司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及违约赔偿损失的权利”。
6.祥泰实业公司作为出质人,山钢房地产公司作为质权人,与信伟公司三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内容主要有,2017年信伟公司出资人、质权人三方签订《协议书》等一系列关联文件,为保障上述协议及文件的履行,出质人以其在信伟公司拥有的22.25%股权,作为其履行上述协议所确定义务在内的所有担保文件下一切债务及款项的质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6.5亿元。2017年12月15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三、山钢房地产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一级。
四、涉案地块因本院(2020)鲁01民初1738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
五、山钢房地产公司因此次诉讼共支付律师代理费2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4万元。
六、2021年3月4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12破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21年2月5日泰诺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资不抵债为由向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经该公司委托审计,泰诺公司截至2021年1月31日,企业资产总额39.44亿元,负债总额为42.12亿元。资产负债率107%,公司已资不抵债。裁定:受理泰诺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3月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12破1号决定书,指定泰诺公司清算组担任泰诺公司管理人,高恒心为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各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应解除;二、山钢房地产公司的其他各项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本案审理中,山钢房地产公司申请撤回第二项判令泰诺公司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目标地块被查封违约金2亿元、第三判令泰诺公司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不及时办理项目转移违约金5000万元、第四项判令泰诺公司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前资金占用费按年百分之十计算的违约金1221.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泰诺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2》、《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3》、《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书补充协议(2)》,约定以信伟公司名义参与涉案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土地竞买,并由泰诺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以泰诺公司名义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合作开发房地产,为保证合作项目建设,成立泰诺公司A3地块项目部,由山钢房地产公司筹集资金并对合作项目进行操盘运作,协议中还对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进行约定,体现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点,故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泰诺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之间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关于各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3》第二条第1项约定,鉴于A3地块项目2019年8月31日已经达到在建工程转让节点,泰诺公司应全力配合山钢房地产公司在60日内将A3地块项目在建工程转让至悦东公司;第七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导致双方合作无法进行,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解除本协议。涉案各协议签订后,山钢房地产公司按照约定筹集支付了涉案项目土地出让金及项目开发建设资金,根据山钢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函、土地查封登记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合作项目2019年8月31达到在建工程转让条件后,泰诺公司未按协议约定配合山钢房地产公司将A3地块项目在建工程转让至悦东公司,且涉案土地因本院(2020)鲁01民初1738号案件被法院查封,经山钢房地产公司书面催告,泰诺公司等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转让合作项目的义务,导致双方的合作无法按照协议进行。故山钢房地产公司请求解除《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等协议,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泰诺公司、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悦东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山钢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泰诺公司、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悦东公司,故各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等协议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
二、关于山钢房地产公司请求判令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为其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涉案项目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系合法建造,虽然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均登记在泰诺公司名下,但山钢房地产公司与泰诺公司之间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双方合作建设的房屋及所涉土地使用权应归双方共有,现双方解除合同,山钢房地产公司要求判令涉案项目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实系请求对合作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分割。根据现有证据,合同履行至当前节点,涉案双方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由山钢房地产公司支付,在建工程亦由山钢房地产公司筹集资金并组织建设,山钢房地产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当前情况下,泰诺公司因资不抵债由历城法院裁定进入重整,显然不具备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继续开发建设的能力,判令双方合作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为山钢房地产公司所有,有利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序进行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故对山钢房地产公司要求判令该房地产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其所有,泰诺公司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但山钢房地产公司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给予泰诺公司相应补偿,泰诺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力。
三、关于泰诺公司、悦东公司是否应支付山钢房地产公司以107471.2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山钢房地产公司名下)及地上在建工程为其所有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的问题。
本院认为,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3.1条约定,目标项目占用山钢房地产公司筹集资金期间,按照实际占用天数,以年化10%标准支付回报,每季度支付一次;第8.2条约定,项目公司设立后,信伟公司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合作开发主体A3项目部)承继,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祥泰实业公司的担保责任不变。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泰诺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2》载明,泰诺公司承诺《合作开发协议书》及与《合作开发协议书》相关联的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自愿履行上述协议中确定的义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泰诺公司单独承担的资金占用费外至目标项目转移过户至山钢房地产公司占有51%股份的独立法人实体前(简称合资公司),山钢房地产公司筹集项目资金,A3地块承担资金占用费。依据上述协议约定,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山钢房地产公司筹集资金,A3地块承担资金占用费,双方合作的A3地块项目由山钢房地产公司操盘运作,山钢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亦证实双方合作期间,A3地块已向山钢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资金占用费,现合作开发协议解除,本院亦判令项目归山钢房地产公司所有,山钢房地产公司要求泰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A3地块项目尚未转移至悦东公司名下,山钢房地产公司要求悦东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关于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悦东公司、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对于山钢房地产公司要求泰诺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未予支持,山钢房地产公司要求祥泰实业公司、信伟公司、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悦东公司、邴长利、于大卫、姜伟、李文友对泰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应由各被告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山钢房地产公司与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第6.13条约定,本协议中,各方履行担保责任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第8.1约定,本协议属于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第6.4条担保的范围约定,山钢房地产公司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的费用。依据上述约定,律师代理费系信伟公司、祥泰实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畴,但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并未有违约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约定,故在主债务不成立的情况下,山钢房地产公司要求泰诺公司等支付律师代理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山钢房地产公司要求泰诺公司等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六、关于山钢房地产公司主张有权以祥泰实业公司持有信伟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并未有祥泰实业公司应对山钢房地产公司承担的债务,故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悦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1)》、《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2》、《历城区旧村改造项目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3》、《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书〉补充协议(2)》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
二、(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207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大辛庄黄电大街以东A3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转移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41800元,由原告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32800元;由被告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0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泰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立营
审判员 李逢春
审判员 何菊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