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搬迁对象#
县城驻地及10个乡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点受威胁的群众。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以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人员为一户。
#搬迁方式#
在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自身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等因素,鼓励搬迁户进城入镇,对在盐津县县城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内自愿购买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其中包括棚改项目销售的商品房),从就业、就学、医疗保险、低保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给予奖补。
#搬迁流程#
采取“农户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部门审定”程序。
户主申请。农户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村级初审。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搬迁户是否属于政策对象,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公示7日无异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复审。乡镇对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搬迁户基本信息和是否属于政策对象),并公示5日无异后,报县级审核。
县级审定。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定(重点审核搬迁户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属于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购房补助政策#
避险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原则上16.1万元/户,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兑现,其中2.1万元原则上预留待原有住房拆除复垦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兑现。
#落实政策及后续服务#
避险搬迁群众及时享受迁入区各项政策,落实户籍迁移、子女入学、家庭就业、医疗服务、公共设施保障等,迁入城镇的群众还应继续享有迁出区乡村振兴、土地承包等相关政策,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生活好,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户籍管理。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避险搬迁群众户籍审核审批后统一造册,报送迁出地公安部门备案后移交迁入地,迁入地按程序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块地”管理。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的农户,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地经营管理权;鼓励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的农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地经营管理权合法有偿流转或投资入股等获得收益;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的农户原居住地的村级集体经济资产享有权不变。农村宅基地,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购房的农户原有住房拆除后宅基地恢复成耕地。
支持搬迁对象创业就业。将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的搬迁对象纳入全县技能培训计划范围;鼓励搬迁对象自主创业,对领办、创办实体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落实。
符合相关条件的搬迁对象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一是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纳入城市低保。二是医疗保险制度。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农户,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标准,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农户可自愿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子女就学。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的农户子女可转入购房所在地学校就学,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高校资助、学生贷款等优惠政策,按相关政策执行。
房源信息及联系方式
房源信息
联系方式
有购房意愿的群众请到庙坝镇城建所处咨询报名,咨询联系电话:1821346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