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是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安定。近日,东兴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有力打击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回顾
经查,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架设的电缆设备经过被告人容某光、容某寿二人的责任田,二人因对生产队分配租金不满,2023年7月某日,使用煤油点燃被害公司所有高压电缆设备。经认定,损毁的高压电缆和光缆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造成企业经济损失。2024年4月,公安机关以容某光、容某寿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东兴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细致审查案件,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法改变认定罪名,于近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两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为了更好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办案过程中,检察官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在依法打击侵害企业犯罪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挽回损失。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充分向被告人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地阐明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相关法律规定,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容某光、容某寿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该企业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进一步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下一步,东兴市检察院将认真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相关工作要求,不断延伸检察服务触角,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检察官提醒
电力设备是指用来发电和供电的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公用设备,如发电厂、供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等。企业的专供电路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以损坏企业生产经营设备的方式来报复泄愤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会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公共安全生产造成恶劣影响,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审核:钟志海
来源:东兴市检察院
编辑:黄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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