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 | “双十一”又又又来了!这份消费权益保护小贴士请查收!

政务   2024-11-11 21:10   广西  




防城检察提醒您

“双十一”又又又来了

这份消费权益保护小贴士请查收


“双十一”狂欢网购大热潮已经来袭

各种直播间、电商平台花样频出

“剁手党”们摩拳擦掌买买买

快递产品堆堆堆

与此同时

一些常见又棘手的维权问题层出不穷

让快乐购物的消费者们焦头烂额

别急别急……

防区检君为您精心准备了

这份消费维权“武林秘籍”

认真学习就能修炼成维权“大侠”!









一、直播购物维权

直播带货购物越来越常见,不仅拓宽消费者的购物途径,也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非常便利。但在直播购物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不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消费者难免遇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所见非所得”以及退款困难等问题,如何进行消费维权就成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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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区检君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同时,除特殊商品外,还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七天内退货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当遇到需要退货退款的情况时,可以直接在直播平台上申请,商家拒绝退款的,可及时联系平台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还可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线上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直播购物一定要找正规资质齐备的平台和商家,同时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商品交易订单、商家经营资质等信息,金额较大的商品应主动索要发票,以便日后维权。











二、“秒杀付款”不发货维权

“双十一”期间,许多平台商家会推出“秒杀”商品,以极低价格促销或大幅度降价折扣的手段吸引消费者下单,提高订单量。其中,一些无良商家付款后迟迟不发货,最后再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拒发货并退款,或是拖延至系统自动确认收货而导致消费者钱货两空,极大程度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亟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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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区检君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低价促销不发货,商家违约应担责。当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服务或商品时,订单提交成功,即合同依法成立,经营者不得以“货物短缺”为由取消订单、拒不发货。虽然经营者承诺全额退款,但其行为仍然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支付违约金或履行赔偿等责任。









三、快递丢失或破损问题维权

随着“双十一”网购大热潮的来袭,网购订单激增,快递也随之激增。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快递件数量过多、快递暴力运输、快递分拣不规范等因素,消费者快递破损或丢失等情况的发生日益频繁,且商家与运输公司的推诿扯皮、拒绝赔付等现象频发,让消费者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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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从日常交易习惯和公平角度来看,在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上购买商品时,本人收货时为交付。因此,除双方特别约定目的地不为交货地之外,应当承认或推定目的地即为交货地,即买方在约定的地点签收快递后,才发生风险转移。也就是说,在签收前需由商家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消费者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主张赔偿,也可以基于运输合同中为买方设定的收货权向运输方主张权利。快递运输方与卖方在交付义务上应向收件人承担货物交付的连带责任。

因此,在途快递货物丢失的风险不应当由买受人承担,而应当由商家与快递公司依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处理,消费者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商家直接赔偿相应的货物金额或者补充发货;若运输合同中为买方设定了收货权,消费者亦可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快递丢失的损失金额。









四、“假一赔十”虚假宣传维权

网购日趋频繁的同时,由此产生的商品假冒伪劣纠纷也不断增多,部分商家为了让消费者确信自己的商品质量绝对过关,往往会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但在实际执行时又推三阻四拒绝履行。那么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对消费者是否真实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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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假一赔十”可不是说说而已。若商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则商家需按照承诺进行赔偿。









五、赠品质量问题维权

“买正装送赠品”是“双十一”最为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消费者在面临赠品出现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免费赠送而不敢向商家索赔,即便索赔,商家也可能会以属于赠品为由拒绝赔偿。那么当商品赠品存在问题时,究竟可以要求进行更换或者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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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赠品免费不等于质量免责。赠品影响实际使用或有质量问题的,可协调更换;赠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受损的,可以主张赔偿。

促销的赠品,商家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只有购买相关商品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的商品,商家所赠送的"赠品"应视为商品,应当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具备合格的品质。若商家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赠品的,应进行更换或赔偿。









六、“七天无理由退换”维权

在网购过程中,商家往往会标出“七天无理由退换”的标签,也有部分商家会标出“概不退换”的标签。那实际上究竟该是怎样的呢?“七天无理由退换”是否真实具有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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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区检君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七天无理由退换”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也需要注意,这里的“七天无理由退换”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商品不适用这条规定。这条规定在赋予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消费者也要合理使用。



消费者是买卖过程中的关键角色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某一方的独角戏

而是一场需要平台、商家、主播、消费者

以及各相关部门多方共同参与的“大合唱”

维权无小事

消费者的权益更不容侵犯

各位消费者们,请别怕麻烦

跟随防区检君的脚步

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END





核:钟志海

来源:防城区检察院

编辑:黄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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