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沙坪坝区某小学校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同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校教室环境卫生相关样品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测。后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沙坪坝区某小学校出具的教室环境卫生相关样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校四年级三班教室窗地面积比为1:7.10,不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教室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5”的要求。
沙坪坝区某小学校四年级三班教室窗地面积比为1:7.10,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2023年版)XX001“发现违法行为,本条例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的规定,最终给予沙坪坝区某小学校“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接受处罚,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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