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参加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包括: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一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二类管理的一级高血压中危组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重庆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诊断,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的即可获得门诊用药资格。
城乡居民“两病”患者在重庆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规定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不设起付线,按规定的报销比例、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
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及其他一种慢性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报销限额增加200元。“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限额与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限额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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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罗 飞
副总编:黄 伟
责 编:王 粲 郭思云
编 辑:周楚晋渝
来 源:重庆市沙坪坝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