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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4-10-21 18:0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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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0月20日消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支撑。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改革创新、开放融合,推动规模扩大与内涵建设相协调,打造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体系,加快建设世界重要博士研究生教育中心,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为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指出,要完善学科专业体系,强化国家战略人才培养前瞻布局。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完善及时响应国家需求的学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机制,加强理工农医类以及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建设,提升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占比,加快关键领域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要重塑培养流程要素,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改革招生管理模式,优化培养过程,强化分流退出和多向选择,探索建立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培养分类发展、融通创新机制,完善评价体系,建设高水平导师队伍,深化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要重构协同机制,提高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激发科教融汇活力,激活产教融合动能,赋能区域创新发展,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意见》强调,要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统筹领导。加大博士研究生教育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先行先试、分类分批开展改革试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10月18日消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指出,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分类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夯实属地责任、落实约束惩戒,持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意见》要求,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支付监管。要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国有企业规范和优化支付管理制度。要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健全投诉督办约束机制。要强化组织保障和监督,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拖欠成因及防范化解举措的研究,合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审计监督。《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对维护企业权益、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两部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10月20日消息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编辑:李晓兰

审核:苏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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