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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0月28日消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四大方面十四条具体举措,一是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包括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等制度、加强生殖健康服务;二是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三是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包括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四是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包括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加强社会宣传倡导。通过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10月28日消息 近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遵循《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明确了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力度、统筹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严格新能源汽车配备标准、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等方面要求。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分类,通知明确,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用车以及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用于环卫清洁、技术勘察、检验检测等用途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能源汽车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所属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的统筹管理,在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时,明确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除因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特殊和无适配车型等情况外,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比例应当达到《“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明确的目标要求,以后按规定逐步提高。通知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强调要严格新能源汽车配备标准,各部门、各单位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当优先租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同时,通知还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编辑:董恒秀
审核:苏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