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法院判了!黄某,获刑4年6个月

民生   2024-11-22 11:34   广东  


近日,有不法分子打着房屋中介旗号,利用购房者的信息差骗取购房款。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宗相关案件审理详情。


房产中介骗取买家71万余元

用于赌博及个人使用


黄某是某房产公司的一名中介。某日,黄某介绍杨先生向梁女士购买房产,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53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天给付购房定金10万元,过户当天给付首期楼款103万元,其余款项通过房屋按揭贷款方式给付。


此后,黄某在没有安排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向杨先生虚构购房需要做流水、需支付购房定金和首期等事由,骗得杨先生支付71万元及所谓按揭费4000元至黄某微信。


收到款项后,黄某将其中的9万元作为购房定金转交给卖家梁女士,其余款项则用于赌博和个人使用。直至公安机关立案前,黄某仍有49万元未归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家属与杨先生签订了赔偿谅解协议,黄某家属代为赔偿杨先生10万元,剩余39万元按协议约定继续赔偿。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黄某继续赔偿杨先生39万元。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除非交易各方另有约定

中介没有代收房款的权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赵丹介绍,本案系一宗典型的房地产中介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对买家进行诈骗的案件


被告人黄某作为一名房地产中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从买家处骗取定金及首期楼款后,仅支付其中一小部分给卖家作为定金,将其余大部分款项用于赌博和个人使用,直至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时仍有数额巨大款项未能归还,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房地产中介仅为居间方,除非交易各方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中介没有代收房款的权利


买方向中介付款亦不能视为完成其对卖方的付款义务,且即使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须将款项暂存至第三方代管,亦可通过银行或其他机构进行提存,而不是直接将购房款交至中介或其他代收人个人账户。


除此以外,即便买方打算直接向卖方支付购房款,亦应注意审查,对卖方是否为房屋真实所有人、房屋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其他不能过户的因素等情况进行核实,以确保交易安全,避免财产损失或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同时,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定期自查梳理作业流程,加强风险管控,推动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广州有咩事(nandugz)、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赵青 通讯员 杨小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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