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出台。什么时候修订?为什么要进行此次修订?都调整了哪些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修订时间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二、实施时间
2024年1月1日。
三、修订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先后于2015年、201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2023年是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此次修订后,《条例》共158条,与上次修订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四、修订原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纪处分条例》先后于2015年、201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党的二十大后再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实际行动,也是实现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生动体现。
党的二十大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重要部署,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管党治党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要求纪律建设进一步细化处分规定,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五、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视情节轻重予处分
针对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现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此次《条例》修订中,也对相应纪律处分规定进行了明确,做到执纪执法贯通融合。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党员涉黄涉毒应开除党籍
同时,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党员涉黄涉毒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规范约束党员网络空间言行
《条例》还进一步规范约束了党员的网络言行,明确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将搞“政绩工程”等行为纳入违反政治纪律
《条例》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此次《条例》修订为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政绩工程”等行为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新修订的《条例》将党员干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强调对党员干部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同时,针对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扭曲、错位等问题,《条例》修订过程中,将政绩观错位的相关处分规定,纳入政治纪律,进行充实完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五)结交、充当政治骗子应予严肃处理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新增相关规定,明确: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工作中违纪 应予处理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等情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修订过程中,立足保障人才评价机制的落实,充实完善在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存在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等行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修订后还明确,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严查党员干部“退而不休”谋利等问题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新增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关注“新官不理旧账” 临阵退缩等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明确,党员干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九)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十)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应予查处
《条例》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要求,同时新增规定,党员存在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另外,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福利;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四风”问题,新修订的《条例》都明确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十一)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细化纪律规定
《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并明确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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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 | 党群工作部
图文编辑 | 刘春
审核人 | 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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