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共7章52条,于2024年4月26日经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
第一章 总则
共6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分工。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共10条,包括处分种类、影响期间、处分运用规则、处分期内影响、违法行为收益处理、退休人员处理等。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共9条,包括违法行为类型及适用的处分,共列出51种违法情形。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共12条,包括处分的基本程序、暂停履行职务情形、处分执行及处分解除等。
第五章 复核、申诉
共8条,包括复核程序、申诉程序及纠错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4条,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拒不执行处分法律责任、诬告陷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共3条,包括溯及力、生效时间等。
一、明确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的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二、明确处分工作原则
根据《条例》第3条、第4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第6条强调了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条例》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
序号 | 处分种类 | 处分影响 | 备注 |
1 | 警告 | 6个月 |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2 | 记过 | 12个月 | |
3 | 记大过 | 18个月 | |
4 | 降职 | 24个月 | |
5 | 撤职 | 24个月 | |
6 | 开除 | ||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
(二)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处分的违法行为之处理
《条例》第9条明确了发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同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序号 | 情形 | 处理方式 |
1 |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 |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
2 |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 | ·可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
(三)单位违法及共同违法的处理
根据《条例》第10条,发生国有企业单位违法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情形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序号 | 情形 | 处理方式 |
1 |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 ·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
2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 ·需要给予处分的 | 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
(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11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或减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给予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此外,《条例》第12条还对其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减轻、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
序号 | 情形 | 处理方式 |
1 |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且具有《处分条例》第十一一条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之一的 | √ 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 免于或不予处分 |
2 | √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胁迫参与违法活动 √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 可减轻、免于或不予处分 |
(五)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13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给予处分: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包庇同案人员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未待完续
图文来源 | 中国政府网
图文编辑 | 刘春
审核人 | 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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