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出后很多小伙伴给我留言怎么看和解读,下面是官网的原文。
01
变化简述
1. 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不一致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对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删除《条例》第七十二条至第九十八条法律责任部分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重复条款,补充现行法律法规未覆盖的法律责任,推动《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形成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系。
2. 强化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公益属性:明确特种设备检验属于公益事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以保障安全为首要职责,收取的检验费用主要用于开展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和保障检验人员待遇。明确地方政府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机构的公益性质,主要职责是为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行政保障和技术支撑,承担安全科技研究、重大活动保障、作业人员考核、科普宣传教育、检验技术服务等任务。
3. 强化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从需求侧加大对出具失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打击力度,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要求或者默认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对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严重违法行为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或利用检验、检测工作便利实施犯罪的检验、检测人员,参照《安全生产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实行职业禁入,终身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4. 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强化电梯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要求电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修理。强化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增加电梯自行检测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检测工作。推动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转变,由按时维保转变为按需维保等。
5. 强化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02
官方修订说明
一是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不一致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对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删除《条例》第七十二条至第九十八条法律责任部分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重复条款,补充现行法律法规未覆盖的法律责任,推动《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形成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系。
二是强化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公益属性。明确特种设备检验属于公益事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以保障安全为首要职责,收取的检验费用主要用于开展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和保障检验人员待遇。明确地方政府设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机构的公益性质,主要职责是为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行政保障和技术支撑,承担安全科技研究、重大活动保障、作业人员考核、科普宣传教育、检验技术服务等任务。
三是强化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从需求侧加大对出具失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打击力度,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要求或者默认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对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严重违法行为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或利用检验、检测工作便利实施犯罪的检验、检测人员,参照《安全生产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实行职业禁入,终身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四是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强化电梯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要求电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修理。强化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增加电梯自行检测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检测工作。推动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转变,由按时维保转变为按需维保等。
五是强化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气瓶充装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落实气瓶安全使用责任。明确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港口码头、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相关经营者将特种设备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原条例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急保障和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的要求扩展到各类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强化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六是强化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增加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件上报要求,提高应急处置及时性有效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调整事故调查主体,更符合实际情况。以特种设备本质安全为出发点,科学划分调整事故级别。
七是其他修订内容。比如,明确压力管道使用监管;增加尽职免责条款;细化“三新”评审制度,明确“沙盒监管”模式;强化特种设备宣传教育等。同时,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相应调整,覆盖新增或修改的违法情形。
02
关于定义
原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
新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物质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不包括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备设施,其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机电类游乐设备、水上游乐设施和无动力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设备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仅用于单位内部通勤、巡查等非运营用途的观光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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