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水利厅于2024年12月18日受理安徽省文化馆新馆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徽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技术评审,《安徽省文化馆新馆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不清晰、水土保持评价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附件附图不符合相关要求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3.1.2条、第4.2.1条、第4.3.6条、第4.6.8条、第4.6.14条、4.6.16条、第5.5条、附录B、附录E,《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安徽省文化馆新馆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5〕3号)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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