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设处室、厅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能,省水利厅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经2024年10月14日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0日
(15-30〔2024〕5号)
陕西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利厅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水行政许可。
第四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水行政许可事项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准,清单以外不得设定和实施许可审批。
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应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标准、规范、便利的优质服务。
第六条 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技术支撑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厅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厅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简称厅许可办)承担厅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厅内设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业务职能为许可承办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技术支撑单位。
第七条 水行政许可办理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推行“一网通办”,实现网上申报、在线审批、全程监督、限时办结和结果公开。
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动态调整的,承办处室应当向厅许可办提出调整建议,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程序报送审核,经批准后依法公布。
第九条 厅许可办会同承办处室编制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按照相关规定录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陕西政务服务网)。
第十条 省水利厅根据水行政管理及优化政务服务需要建立完善水行政许可管理制度体系,使用统一、规范、标准的许可格式文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厅许可办牵头负责水行政许可实施,建立健全水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承办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受理、决定送达,组织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办事指南,推进厅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负责制定业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制度及技术规范,办理具体水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受理建议,组织许可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水行政许可。
承办处室及水行政许可事项:
(一)规划计划处:负责牵头职责范围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二)水资源水文管理处:负责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取水许可,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三)水旱灾害防御处:负责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牵头组织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批准。
(四)建设监督处: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五)河湖运行处: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围垦河道审核。
(六)水土保持治理处: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农村水利水电处: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八)工程移民处: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省水利厅名义依法书面委托相关厅属单位作为水行政许可审批的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委托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期限。
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负责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包括组织现场查勘、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出具技术评审报告,接受承办处室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厅许可办应当组织承办处室健全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管理机制。
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参加会议专家由承办处室或者技术支撑单位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有特殊需要的,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同意可以从专家库外特邀专家。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水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水利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身体条件能够胜任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和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指导和规范水行政许可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省级水行政许可技术服务工作情况,对技术服务单位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公开评价结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水行政许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陕西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含有涉密信息的,采取线下方式办理。
第十七条 厅许可办收到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陕西政务服务网)转送的行政许可申请后,会同承办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承办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建议书面反馈厅许可办。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水利厅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水利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省水利厅职权范围,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文件有临时或者特殊规定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七)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不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八)申请事项属于省水利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厅许可办对受理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将《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转交承办处室。
第四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工作需要,组织对水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的参考依据。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情况复杂等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查勘,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第十九条 承办处室组织专家评审可以采用会议、书面函审形式进行。
专家评审会议由承办处室、相关业务处室、技术支撑单位、项目所在地单位、特邀专家及许可项目有关单位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厅技术负责人或者专家组推荐的专家担任,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经会议评审,应当现场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会议由技术支撑单位、项目所在地单位、特邀专家及许可项目有关单位参加,可以邀请省水利厅相关处室参加。
技术审查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由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或者专家组推荐的专家担任,经会议评审,现场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情况复杂等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查勘。
技术支撑单位综合参考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形成技术审查报告报送省水利厅。技术支撑单位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依据。承办处室应当明确专家在技术审查过程中的职责定位,规范专家行为和专家意见使用,避免以专家评审代替行政机关或技术支撑单位决策,造成决策主体责任缺失。
第二十二条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批时限内。厅许可办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方案需修改完善的,修改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提交修改完善的报告或者方案,技术评审按照不予通过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办处室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意见,并说明理由。承办处室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及相关材料交厅许可办,由厅许可办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许可事项业务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向社会公布审批承诺期限的,应当按照承诺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证件或者证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送达。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厅许可办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决定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厅许可办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由厅建设监督处将许可决定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取得水行政许可后,因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处室对变更申请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面意见;因有关事项的变更,会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准予水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被许可人因其他原因要求变更水行政许可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水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处室对延续申请审查后,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意见;不在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意见,并说明理由。
前款决定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 厅许可办、承办处室应当加强水行政许可资料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档”建立水行政许可文书资料档案,确保档案资料齐全、规范,次年5月前移交厅档案室保存。
第五章 重大水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建立重大水行政许可厅务会议审议制度。重大水行政许可由承办处室会同厅许可办,提请厅务会议审议。
以下建设项目需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属于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一)投资超过50亿元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渭河干流耿镇桥以上河道采砂项目;
(三)征占地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项目;
(四)国防建设项目;
(五)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提交厅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由承办处室依法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在厅务会议对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作汇报说明,相关技术支撑单位作补充汇报。
承办处室将厅务会议审议意见及相关材料交厅许可办,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程序由厅主要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承办处室对在法定时限内无法提请厅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后交厅许可办,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提请厅技术负责人审核,按照签文程序由厅主要领导签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水利厅建立完善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水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承办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和落实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委托给厅属单位的,应当依法委托。受委托的厅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明确监督检查任务、方式等,将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水利厅。
第三十五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行政许可工作台账,推进许可管理数字化建设,对许可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三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报。厅相关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水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水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调,对行政许可实施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此前省水利厅发布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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