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民政部官网了解到,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日前公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据介绍,现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0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依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对强化打击整治的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工作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2024年初,民政部将修订《暂行办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基础上,起草了《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调整了规章名称。规章名称由《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删除了“暂行”二字;“民间组织”是个历史性概念,将其中“非法民间组织”调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
二、规定了非法社会组织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明确了非法社会组织有三种情形,分别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第三条);设置了除外条款,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第四条)。
三、明确了管辖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的管辖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第五条);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第六条);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第七条)。
四、规范了执法程序。主要包括: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第八条);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第十二条);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第十七条)。
五、强化了执法措施。主要包括:明确不予取缔的情形,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执法人员劝诫、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第十八条);增加违法成本,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责任人员,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来源:公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