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实施。为便于更好理解《工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现就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及“以水定地、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人,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等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为新时代治水提供了根本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一系列决策部署。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对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出了工作要求。因此,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规范取用水行为的具体监管举措,是贯彻落实“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客观要求。
(二)出台《工作方案》是加强我省取用水监管工作的迫切需求。对标国家取用水监管的标准要求,云南还存在办理取水许可不及时,计量设施安装不规范、校准不及时,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开展取用水领域的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用水秩序,为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水资源税征收时效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出台《工作方案》是为贯彻好《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2024年7月3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计划对取用水户实施取水信用评价监管。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指导意见,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了《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并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完成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联合印发实施。
(一)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分5部分。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方法和标准、评价程序、结果应用、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评价对象。
二是明确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信用等级、评分规则、信用信息修复和使用期限。
三是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评价机关、评价周期和时限要求,并明确了评价结果公示和异议申诉。
四是明确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奖惩措施、分类监管激励措施和共享应用。
五是明确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保障措施。
(二)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承担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单位。按照现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所辖区域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省水利厅积极争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二是明确了分类监管措施。分别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B”“C”“D”级的取用水户,在下一个信用年度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同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开,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融资授信(含“取水贷”、“节水贷”)、项目安排、表彰奖励等方面参考使用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三是明确细化了云南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评分表。在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基础上,增加了云南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评分表、云南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汇总表,增强了信用评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工作方案》自2025年2月7日起实施。
供稿:厅水资源处 关家康
编辑:陈俊廷 陈 辉 刘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