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鲁甸县某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未批先变”案

文摘   2025-01-25 19:47   云南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鲁甸县水务局在对某高速公路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变更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2024年9月23日,鲁甸县水务局向建设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相关批准手续。截至2024年11月26日,建设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鲁甸县水务局依法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案件查处情况
2024年11月28日,鲁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及询问,查明该项目启用了3个新增弃渣场,占地面积为8.36公顷,未及时编制变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附件2:《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执行标准》的规定,2024年12月31日,鲁甸县水务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伍仟元整(¥30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项目建设单位对处理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25年1月3日缴清罚款,鲁甸县水务局对案件进行了结案,目前,该项目建设单位正在积极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工作。
三、典型意义

鲁甸县水务局严肃依法依规查处了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单位强化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夯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来源:鲁甸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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