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0000元!

政务   2024-11-20 15:35   四川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日,绵阳市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某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核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严重不到位,部分洞口临边防护缺失,钢结构屋面顶板开孔处未防护,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该施工单位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2.1.2条规定: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为临边作业。第2.1.3条规定:在地面、楼面、屋面和墙面等有可能使人和物料坠落,其坠落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洞口处的高处作业为洞口作业。高处作业时,若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有可能导致坠落、滑落等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措施严重不到位,部分洞口临边防护缺失,钢结构屋面顶板开孔处未防护,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事故案例警示

2020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海心沙岛的东莞市海心沙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绿色工业服务项目(一期)第一批土建施工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事故原因为施工人员李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未尽注意义务,擅自掀开木制盖板,不慎从洞口坠落;有关单位未能及时按照施工规范处理预留洞口、设置警示标志,引发高处坠落事故。

2023年12月24日上午9时50分许,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中洲滨海华府三期主体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临边洞口旁作业时,未能识别作业现场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搭设脚手架后,作为临空侧的临边洞口(电梯逃生门)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电梯井道内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平网。

2024年4月24日上午8时10分许,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4#楼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为:曾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作业环境进行观察,使用斗车装卸钢管时野蛮施工,直接将斗车翻转倾倒钢管在楼面上,钢管倾斜时产生的反作用力将斗车及曾某某推倒,导致其不慎从缺失临边防护的窗洞位置坠落至室外首层地面。


来源:涪江观察 (海报作者:方喜节)


编辑:陆杨、廖忠杰丨审核:胡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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