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近期两起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泄漏事故

政务   2024-11-16 10:32   四川  


事故出于麻痹,安全来于警惕。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运输过程中极易发生燃爆事故。尤其秋冬季节,天干物燥,静电积聚,可谓险上加险。


违法租用普通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流向失管……近期,我市发生两起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泄漏事故,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案例一

2024年11月10日4时05分,成都金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运载33.5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条件下,随意长时间(11月9日21:50至10日3:40)停放在社会路边,由于罐车底阀垫片损坏,导致0.5吨(面积约3平方米)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幸,另一企业的员工在夜间巡查时发现危险化学品泄漏,未酿成更严重事故。


法律后果

属地监管部门正在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现场图片


事故原因

事故车辆所属的成都金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装载危险化学品物料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失管失控,导致事故车辆随意停放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条件的道路上,且无人看管,由于罐车底阀垫片损坏,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案例二

2024年10月23日22时31分,重庆宏放物流公司的运输车辆将从成都科隆化学品有限公司运出的6.3吨危险化学品试剂运往重庆市途中,在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107公里400米路段(属天府新区),与一停靠在高速路边的挂车相撞,导致追尾,发生侧翻,致跌落的50公斤危险化学品试剂泄漏。


法律后果

属地监管部门正在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现场视频、图片


事故原因

事故车辆所属的重庆宏放物流公司,在明知租用的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下,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同时,非法将危险化学品分装至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普通电货车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并发生交通追尾事故,引发次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成都科隆化学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对销售的危险化学品流向没有建立相应流向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外运承包商(重庆宏放物流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分装至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实施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冬季

干燥、低温、大风、浓雾

降雪、冰冻等天气因素

给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等环节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企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责任

加强秋冬季风险隐患辨识

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廖忠杰、李慧琳丨审核:娄洋

四川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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