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3起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1-16 14:41   四川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然而现实生活中,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或因心存侥幸,或因不愿意参加培训考试,采取了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应急管理厅等9部门印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近期眉山市查处了一批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案件。


案例一



2024年8月,视高派出所接到上级下发线索,违法行为人姚某在2023年10月前后,花费1500元在网上购买一本假电工证,用于其所在公司备案。经立案调查,姚某购买假电工证的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姚某处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涉案证件已被依法没收。

案例二



2024年8月,青神县应急管理局对眉山市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左某未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无证上岗作业。经立案调查,青神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9月,仁寿县公安局接到眉山市公安局下发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制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犯罪重点案件关联购假用假人员统计表,其中有1人是仁寿县何某。经仁寿县公安局核查,何某于2024年4月通过网络向售卖方以一个证件9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目前仁寿县公安局已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来源:眉山应急(海报作者:庞杰)


编辑:廖忠杰、李慧琳丨审核: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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