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车间液位计一定要标上下限么?
【答】分具体情况。
一、容器中的物料多于生产需要量,分多次往下一工序输送,则该容器相当于储罐的作用,参照对储罐的规定,其现场液位计需要标识上下限。
二、有最低投料量要求的容器(比如为了有效搅拌),现场液位计需要标识上下限。
三、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需要标识上下限。
四、生产过程中只是接收上一工序物料的容器,没有最低量要求,也不属于压力容器,现场液位计只需标识上限,不需要下限。
五、相关依据如下:
参考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12.5.2 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再增加其他辅助设施。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醒目的标记。
参考2:《爆炸危险化学品储罐防溢系统功能安全要求》(GB/T 41394-2022)第9.2.1.14条:最高工作液位(MW)宜设置警示。
参考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9.2.2.2 液位计安装 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做出明显的标志。
供参考!
【问2】一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有50立方易燃液体(乙酸甲酯、正丁醇、环己酮、乙酸乙烯酯、二甲苯)储罐8个,已建成投入10多年,请教三个问题:
问题1:对储罐区的安全现状评价用建筑设计规范或是石油库设计规范?
问题2:各储罐应设置哪些安全设施及自控联锁设施;出自哪个设计规范或管理规定?
问题3:储罐需要设置温度检测及水喷淋降温设施,出自哪个规范或规定?
【答】问题1:参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及建设部关于新旧规范衔接问题回复,本项目安全现状评价建议按当时设计文件依据的标准规范执行。
参考资料:
经查《危险化学品目录》该企业所储存的物料均为危险化学品,其中乙酸乙烯酯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上物料储存量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以上物料正常工作压力均低于0.1MPa,储罐不构成压力容器。理化特性如下:
新旧规范衔接问题: |
1、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做法,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规范进行设计;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对有条件的项目,也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令)第四十三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技术标准:
3、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6.1.3条: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3的卧式储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6.4.4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6.4.6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4.7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 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储;
3存甲 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15.1.5:需要控制和监测储存温度的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并应将温度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4、SH/T3184-2017《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
4.2.2.5 低压储罐及需要氮气等惰性气体密封的储罐,应在罐顶设置压力变送器测量压力,设置压力表就地测量压力。
5、SH/T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因其只适用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企业,所以这里仅供参考使用)
5.4.6 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浮顶罐和内浮顶罐上的温度计,宜安装在罐底以上 700mm-1000mm处。固定顶罐上的温度计,宜安装在罐底以上700mm-1500mm 处。罐内有加热器时,宜取上限,无加热器时,宜取下限。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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