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HSE问答】(第236期)关键词:石油库设计规范新旧标准衔接问题、车间液位计上下限

文摘   2024-12-30 08:19   北京  

【问1】车间液位计一定要标上下限么?

【答】分具体情况。

一、容器中的物料多于生产需要量,分多次往下一工序输送,则该容器相当于储罐的作用,参照对储罐的规定,其现场液位计需要标识上下限。

二、有最低投料量要求的容器(比如为了有效搅拌),现场液位计需要标识上下限。

三、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需要标识上下限。

四、生产过程中只是接收上一工序物料的容器,没有最低量要求,也不属于压力容器,现场液位计只需标识上限,不需要下限。

五、相关依据如下:

参考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12.5.2 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再增加其他辅助设施。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醒目的标记。

参考2:《爆炸危险化学品储罐防溢系统功能安全要求》(GB/T 41394-2022)第9.2.1.14条:最高工作液位(MW)宜设置警示。

参考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9.2.2.2 液位计安装 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做出明显的标志。 

供参考! 

【问2】一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有50立方易燃液体(乙酸甲酯、正丁醇、环己酮、乙酸乙烯酯、二甲苯)储罐8个,已建成投入10多年,请教三个问题:

问题1:对储罐区的安全现状评价用建筑设计规范或是石油库设计规范?

问题2:各储罐应设置哪些安全设施及自控联锁设施;出自哪个设计规范或管理规定?

问题3:储罐需要设置温度检测及水喷淋降温设施,出自哪个规范或规定?

【答】问题1:参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及建设部关于新旧规范衔接问题回复,本项目安全现状评价建议按当时设计文件依据的标准规范执行。

问题2: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3、6.4.4、6.4.6、6.4.7条,如果采用固定顶储罐、卧式储罐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或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2、应设呼吸阀。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

4、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根据GB50074-2014第15.1.5条、依据GB/T41394-2022表1设置两个液位计需要判定储存场景是否属于表1的4类、GB17681-2024是针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常压储罐区必须配备2套不同类型液位计及高低液位报警和连锁设施。

其他安全设施建议参考SH/T3007-2014第5.4.6条设置温度计,参考SH/T3184-2017第4.2.2.5设置压力表。

其他BPCS系统及SIS系统连锁设置,应经过LOPA分析等风险分析后确定。

问题3:根据GB50074-2014第15.1.5条:需要控制和监测储存温度的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并应将温度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第6.1.3条当采用固定顶储罐、卧式储罐储存方式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如果设置了氮封,且采用密闭回收处理工艺,可以不设置降温措施;但是如果不设置密闭回收工艺,就需要设温度检测和降温措施,把储存温度控制在液体闪点5℃及以下。如果采用浮顶罐储存,则根据具体情况可不设置降温设施。

【小结】因《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将适用范围扩大到 “可燃液体化学品”。所以2015年5月1日新规范实施后,属于独立设置的危险化学品库的建设项目是要执行GB50074-2014的,GB50074-2014实施之前独立的危险化学品库项目建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选用应根据项目建设时间和规范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为一本最基本的防火规范,无论什么项目都是要遵守的。

工程建设项目不可机械的照搬规范,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过分析后合理确定各项安全设施。

以上从标准技术角度给出的建议,如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请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参考资料:

经查《危险化学品目录》该企业所储存的物料均为危险化学品,其中乙酸乙烯酯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上物料储存量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以上物料正常工作压力均低于0.1MPa,储罐不构成压力容器。理化特性如下:

新旧规范衔接问题:


1、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做法,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应按照新规范进行设计;在新规范实施日期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对有条件的项目,也鼓励按照新规范执行。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令)第四十三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技术标准:

3、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6.1.3条: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3的卧式储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6.4.4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6.4.6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4.7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 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储;

3存甲 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15.1.5:需要控制和监测储存温度的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并应将温度测量信号远传到控制室。


4、SH/T3184-2017《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

4.2.2.5 低压储罐及需要氮气等惰性气体密封的储罐,应在罐顶设置压力变送器测量压力,设置压力表就地测量压力。

5、SH/T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因其只适用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企业,所以这里仅供参考使用)

5.4.6 储罐应设温度测量仪表。浮顶罐和内浮顶罐上的温度计,宜安装在罐底以上 700mm-1000mm处。固定顶罐上的温度计,宜安装在罐底以上700mm-1500mm 处。罐内有加热器时,宜取上限,无加热器时,宜取下限。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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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李光明、李金成
审核:朱正亚、赵兴军、侯春生、王宁、姜山、王红兵、陈延柱、李腾飞、廖开华、陈天航、金发荣、罗建明、朱格义、李长胜、王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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