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险(被称为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简单来说,当被保险人因为年老、疾病或者伤残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必须要在家中或者疗养院治病疗养,由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可以予以赔付。
近日,杭州市制定出台了《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起来跟小编看看吧。
01
多省市推出长期护理险政策
01 浙江杭州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如下:
一、参保筹资
长护险与基本医保同步参保、同步征缴。起步阶段,长护险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定额筹资。其中,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均由个人账户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和财政分别承担30元和60元(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对象的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待遇享受
1.享受条件:在本市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且按规定参加长护险的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长护险待遇。因病情需要转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停止长护险待遇。
2.保障范围: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按需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起步阶段,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
3.支付标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执行统一的长护险待遇标准。选择机构护理的,由长护险基金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为50元每床日,Ⅲ级人员为70元每床日。选择居家护理的,由长护险基金按可享受的服务时长进行支付: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Ⅲ级人员每月不超过35个小时。
三、失能评估
市和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失能评估的实施管理,参照国家和省长护险失能评估标准,开展现场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健全评估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申请人申请争议复评,且争议复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和长护险基金按同比例分担;其他评估费用均由长护险基金承担。同时,通过抽查复评、稽核复评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链接:
https://www.hangzhou.gov.cn/art/2024/10/18/art_1229063382_1846420.html
02 北京
在北京市《2021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均明确提到2022年起,将积极稳妥推进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适时在全市推行符合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政策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2111/t20211126_2545746.html
03 重庆
重庆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政策链接:http://ylbzj.cq.gov.cn/zwgk_535/fdzdgknr/lzyj/xzgfxwj/202112/t20211206_10083561_wap.html
04 云南昆明
2023年2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修订版)》,明确自2023年3月1日起,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和保障范围。
政策链接:
https://www.km.gov.cn/c/2023-02-16/4673581.shtml
05 福建福州
2023年3月2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2023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2023年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单位和个人各按医保缴费基数的0.125%缴纳。
a.单位缴费部分:试点期间按月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
b.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从其职工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
政策链接: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zcwj/202303/t20230303_6124567.htm
06 浙江宁波
2022年8月,在试点的基础上,宁波市出台《宁波市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宁波全市实现长期护理险全覆盖。
其缴费标准为:深化试点起步阶段,暂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
在职职工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45元,退休人员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个人承担的45元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承担的45元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执行。
政策链接:
http://www.ningbo.gov.cn/art/2022/9/13/art_1229533176_1752149.html
07 四川成都
2022年6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将城市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通知中明确,坚持应保尽保、覆盖全民的原则,明确将我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链接: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40247&tn=6
02
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为那些失能人员的生活照料以及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费用保障,化解失能人员家庭护理费用负担。
长期护理保险正常有两种待遇享受方式:
一、机构护理
a. 医疗机构护理。指取得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许可的医疗机构,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b.养老机构护理。指依法登记并取得设立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能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二、居家护理
指在依法登记并取得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设立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能为参保人员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03
长期护理险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护理假也在逐步落地,小智为大家整理了全国各地最新护理假信息~
01 北京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02 浙江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
03 天津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十六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04 江苏
根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或者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需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
05 广东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06 河北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07 山西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三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四)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照料陪护,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8 内蒙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09 辽宁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10 黑龙江
根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第三款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1 安徽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六条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12 福建
根据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3 江西
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14 山东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第三十五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5 河南
根据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6 湖北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7 湖南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第二十条 第二款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18 广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19 重庆
根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修订):
第三十条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 四川
根据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
第三十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21 贵州
根据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2 云南
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 :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3 西藏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藏党发〔2023〕1号):
干部职工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只要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每年享有15天护理假。
24 甘肃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25 宁夏
根据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
第十四条第二款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6 新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来 源 :各地医保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