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我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范伟双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范伟双按照《兴宁市径南镇2021年森林督查202-2图斑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修复治理涉案林地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9523.73元;2.判令范伟双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范伟双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径南镇新洲村村民承租位于该村苏姑坑的林地。后于2019年10月至12月,范伟双在苏姑坑林地雇请挖掘机平整土地、搭建鸡舍和铁皮房,为便于货车通行又对部分林地进行水泥硬底化。2022年10月,兴宁市林业局接国家林草局下发兴宁市径南镇2021年森林督查202-2图斑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影像图的核查线索,兴宁市径南镇人民政府经实地核查发现2021年森林督查202-2影像图是违法图斑,范伟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破坏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广东兴源农林有限公司鉴定,在兴宁市径南镇2021年森林督查202-2图斑中,范伟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图斑红线范围面积合计7.314亩,涉及的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其中:原有植被已被破坏但林业生产条件未遭到破坏的被开垦林地面积4.5575亩;原有植被已被破坏且林业生产条件已遭破坏的被开垦林地面积2.6325亩,被用于搭建鸡棚和住房,已硬底化;水泥道路面积为0.1305亩。同时,该公司鉴定兴宁市径南镇2021年森林督查202-2图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为79523.73元。
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范伟双在2024年11月7日前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79523.73元打入向兴宁市财政局设立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2.范伟双在2024年11月7日前就其非法毁林的行为在梅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满后,经法院审查认为不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由法院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曾巧玲
2024年11月7日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我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钟志彬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1.判令钟志彬对其造成的受损生态环境按照《兴宁市径南镇2021年森林督查202-1图斑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要求进行修复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6618.38元;2.判令钟志彬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钟志彬为了在径南镇新洲村搭建鸡舍,遂向新洲村村民租赁来苏姑坑山上的土地,并在未经林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聘请来钩机对该处山体进行挖山平整,平整土地约6亩。2019年12月份,钟志彬在其平整的山地上建设了一栋鸡舍及一个铁皮房用于养鸡经营。2022年10月,兴宁市林业局核查违法图斑发现钟志彬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广东兴源农林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鉴定,钟志彬养鸡场所占用林地面积0.4546公顷(折合6.819亩),均系生态公益林,原有植被均被破坏,其中林业生产条件已遭破坏的面积为0.1731公顷(折合2.5965亩),未遭破坏的面积为0.2815公顷(折合4.222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为76618.38元。
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钟志彬在2024年11月7日前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76618.38元打入向兴宁市财政局设立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2.钟志彬在2024年11月7日前就其非法毁林的行为在梅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满后,经法院审查认为不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由法院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丘泉娥
联系电话:0753-3236365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