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五枚中国驰名商标,“泸州老窖”“国窖1573”等系列酒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2023年6月14日,被告泸水某某百货店及经营者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依法查获,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的店铺内依法查获了假冒的各类名酒共计83瓶,其中有假冒“国窖1573”白酒60瓶。经鉴定,该60瓶白酒不是原告生产的“国窖1573”白酒,属于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之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售假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且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造成了重大伤害,更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侵权损失费及相关费用60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和谐、公正、高效、便民”的理念,积极开展诉前电话沟通工作,先是通过多次电话与双方沟通,同时加强与怒江州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会的工作人员联系。经过多次联系,双方同意进行诉前调解,故案件委派至怒江州知识产区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该案原告在外地,来回不便,法院及调解委员会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积极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及调解员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知名程度、被告经营规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向双方当事人普法说理,详细的给被告经营者讲解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其对商标价值、商标侵权行为的认识。同时向原告释明了2024年10月30日起实施的《商标侵害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相关规定,具体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进行确认赔偿数额,竭尽全力为双方搭建“连心桥”。
最终促成和解:一、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二、自愿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0.00元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3520.00元,合计133520.00元。被告于2024年11月12日当场支付80000.00元,剩余款项53520.00元于2025年3月30日前清偿完毕,案结事了。
该起案件是《商标侵害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实施以来泸水法院通过“总对总”委派调解成功的第一个案件,通过贯彻实施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均认可,获得较好的效果。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时可能导致消费者身心遭受重大侵害,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因此广大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进货,对自己负责才能更好的对广大消费者负责。
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实维护好经营环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勿因一时贪念做出不法行为。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选择有品牌授权的商家购买,注意辨别真假商品,如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