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离婚纠纷悉心解 好聚好散促和谐

政务   2024-11-11 20:58   云南  



婚姻关系的存续不仅需要两个人的互相包容,更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用心经营,但争吵与矛盾也会渐渐地消耗彼此的感情。11月11日,泸水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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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麻某某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7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双方在结婚之前,思想、性格脾气彼此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有效沟通与情感交流,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思想观念、性格脾气等原因发生争吵。

2023年2月份到至今被告麻某某就一直外出打工,双方已分居一年多,2023年12月被告提出与原告协议离婚,但是在协议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原告为了两个未成年的小孩能有一个健全的家庭,恳求被告希望一起生活共同抚养小孩,但被告回绝了原告的请求,双方未能协议离婚,也未能继续共同生活。
后原告张某某经过冷静思考,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婚姻也无法维续,又未能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遂于2024年11月诉于至法院,请求法院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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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在接收该案后,调解员叶金泉秉持快速调解、实质化解的工作理念,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组织调解,希望双方当事人再续情谊。但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生活习惯不一样,并且三观不合,有许多地方无法达成共识,在一起生活感觉很累,双方均坚决要求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叶金泉遂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让双方一起到法庭面对面开展调解。

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法官与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孩子读书、生活、居住环境以及原被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情理法并用展开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疏导双方的情绪,最终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一个跟随原告张某某、另一个跟随被告麻某某,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婚生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双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同时就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婚姻家事纠纷连着民生,系着民心。泸水市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不仅要在法理上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更从情理上唤醒当事人对于家庭和婚姻的责任,做到情法交融化干戈,实现家庭纠纷实质性化解,全力以家庭“小稳”,助推社会“大稳”。



审核 | 罗丽
责编 | 喻敏
编辑 | 赵梦秋  李振宁  何美兰
来源 | 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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