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两家券商被罚,其中一家为头部

财富   2024-12-24 23:39   江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关于对SWHY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SWHY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0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对WK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WK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K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个别财务报表科目分析核查不充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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