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我区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三元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三元区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口腔诊所操作台上一个白色搪瓷方盘内有用戊二醛浸泡一次性口镜20支。经调查核实,该口腔诊所将一次性口镜消毒后重复使用。
该口腔诊所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九十条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危害大,国内外都有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械导致交叉感染,最终酿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一些诊所为了降低医疗成本,违背职业道德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或者出现医疗事故,所面临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医疗机构应以医疗质量安全为宗旨,严格依法执业,切莫“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供稿:肖晓阳
●编辑:黄金珍
●初审:张志忠
●终审:杨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