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按照生态环境部《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工作部署,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以规范现场执法和提升案件查办能力为重点,聚焦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重点专项行动,坚持包容审慎、强化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案件查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部分州(市)报送的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16个典型案例,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日,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反馈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废矿物油沾染物。2024年6月至9月,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先后4次到现场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间,联系石林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何某某,以“每车100元处置费用倾倒固体废物”的名义,在石林县鹿阜街道某村的种植点内,倾倒废矿物油沾染物约200余吨。经现场取样检测,浸出液中的苯并(a)芘浓度已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确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情节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案例类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2024年5月31日,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反馈云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废矿物油沾染物。经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至26日期间,与嵩明县杨桥街道大坡村委会某村小组的“馒头山”片区山地承包使用者周某某联系约定,以每车1800元的价格倾倒填埋含废矿物油沾染物,共计倾倒6车约60余吨。经现场取样检测,涉案倾倒的废矿物油沾染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确定为危险废物。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案例类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在对红塔区工业园区巡查时发现,园区某空地上有气味刺鼻、灰黑色的不明液体淤积、流淌痕迹,红塔分局立即展开调查。经追根溯源查明,红塔区某永生花制作公司因厂房搬迁过程中永生花生产废液防治措施不当、未按规范操作,导致装有生产废液的罐体倾翻,罐体内不明废液全部流淌至园区空地上,经取样检测,该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为防止污染扩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督促该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置。经统计,外排废液及废液沾染物310.10吨,其中废液12.08吨,废液沾染物298.02吨,处置费用合计118.60万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案例类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4日凌晨,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对玉溪市红塔区某危险废物经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废矿物油储罐储存的废矿物油(危险废物)发生泄漏,废矿物油溢出至厂区地下管道后排入厂区外河道中。经查,同月12日,该公司在进行废矿物油储罐脱水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脱水管道堵塞和围堰排放阀芯损坏,下班时未关闭脱水阀门,造成罐内暂存的废矿物油溢出,经雨水收集池缝隙扩散至外环境,造成厂区外约300米河道和500米沟渠受到污染。为防止污染扩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督促该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厂区外的废矿物油沾染物和废矿物油油水混合物进行收集处置。经现场确认,清理收集因废矿物油溢出产生的废矿物油沾染物和废矿物油油水混合物共计507.92吨,处置费用127.59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
案例类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对通海县某再生资源加工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废轮胎加工项目并投产,生产产生的油泥(浓油)存放于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中,部分炭黑废水及油水混合物等污染物质流淌至外环境,造成污染。经委托鉴定,该厂生产产生的油泥(浓油)属危险废物。为了防止污染扩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产生、排放的污染物和被污染土壤155.16吨进行清理处置。经评估鉴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量化金额达60余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案例类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接上级部门移交的水质超标预警线索,经现场核查发现某矿业公司厂区内存有大量不明属性物料,积液池和厂区外沉淀池存有大量不明属性液体,属性鉴别属危险废物;调查显示,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至10月间,其伙同他人从外省购买约两千吨“水渣”后进行选矿,厂区堆存物料为未加工完的“水渣”,积液池和厂区外沉淀池液体为选矿产生,为节约处置成本,擅自将沉淀池废水通过农灌沟渠排入下游河道造成水体污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
办案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交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对师宗县某陶瓷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查明,同年9月3日该公司发现辊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遂采取断开CEMS采样管、堵塞采样管一端的手段,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数据,致使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失真。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会泽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环检系统软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在车辆环检过程中拔除尾气分析仪取样管、取下OBD后,环检系统不会自动终止检测,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转化炉转化率测试环节违规加装电控两位三通阀,采用空气稀释采样气的方法出具不实的报告。经调查,该公司在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出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872份,违法所得34万余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该公司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2024年9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云南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的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初检、复检不一致,且不同车辆、发动机型号的复检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疑似使用OBD作弊装置。经执法人员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有136辆机动车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出现3种雷同代码,其中CALID代码相同为04E056N9971BVAD的车辆51辆,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相同为100000928F的车辆45辆,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相同为10236163的车辆40辆,均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的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16.50元,并处罚款10.30万元。
办案单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6日,昭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检测视频监控平台,发现昭通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违法行为。经现场查阅视频监控及调查询问检测等相关人员,发现该检测站在同年2月5日对某车辆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未使用Y型取样管进行取样检测,只通过单取样管对一个排气管进行检测,擅自降低检验标准,导致检测结果数据失真,并且报告授权人未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其行为应当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办案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2024年1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根据违法线索反馈,对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0月在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存在“黑烟车、严重黑烟车过检”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调取该公司2023年10月23日环检一号线和26日环检二号线侧监控视频,发现车牌号为闽KNXXXX和云ABXXXX两辆柴油车在检验过程中均存在冒黑烟过检的情况,但该公司对两辆车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对该违法事实无异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案件承办人:李帝25100015054 李进25100015052
案例类型: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擅自在三级沉淀池靠近围墙一侧设置有废水排放口1个,该排放口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沉淀池废水通过该排放口排入外环境。经个旧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该排放口排出水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镉浓度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锌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铅、镉、砷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锌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该公司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办案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案例类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通过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分析,发现楚雄市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对该公司排口进行了24小时连续手工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氟化物均值4.85mg/L,对比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2.31mg/L,属污染物排放超标。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3.5万元。
办案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案例类型: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根据群众举报“龙陵县某铁路施工现场有白色污水排进河道,严重影响环境”违法线索,对某隧道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执法人员对竖井施工废水外排口、隧道涌水出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施工废水外排口PH为12.4、隧道涌水出口PH为11.5,均超过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6-9的37.7%及27.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1.2万元。
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关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方案》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案例类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520t/d浮法玻璃窑炉排气筒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的在线监控数据,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400mg/m³),排放的最高浓度为427.8306mg/ m³(超标幅度为6%),最低浓度为404.1148mg/ m³(超标幅度为1%),经现场调查确认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该企业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案发后企业立即查明原因,及时修复相关设施,故障后数据恢复正常,排放污染物二氧化硫达到排放标准,且超标因子仅二氧化硫1个,超标幅度在10%以内,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项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项第五款相关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开展批评教育。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案例类型: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李某租赁嵩明县小街镇墩白汉人村三组的土地加工乳扇,废水直接排放两个土坑里,经常闻到一股酸臭味,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先使用无人机对事发地村组的乳扇加工点进行巡航检查锁定目标,然后直奔问题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村民李某将个人经营的乳扇加工点生产加工产生的废水收集至银昆高速嵩明北收费站旁的两个土坑内贮存,两个土坑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防止污水渗漏污染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李某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5万元,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实名举报群众奖励人民币1000元。
供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作者:马钘
编辑 | 岳艳娇
审核 | 马冉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