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作为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质量的基础。一份规范、准确、完整的病历不仅能够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还在医学研究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提升我院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能力,确保病历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现借助微信平台,将《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依次推出。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指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与急诊 留观病历。用门(急)诊手册的由患者保管,用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的由医院相应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 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急)诊病历,包括初诊病历和复诊病历。
(一)初诊病历指患者因某种疾病第一次在某所医疗机构就诊时的记录。
(二)复诊病历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再次就诊时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急诊患者的病历,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手册或门诊病历中,对疾病的判断书写为“初步印象 ”;急诊留观病历中书写为“初步诊断”。
第二十四条: 暂时不能明确诊断者,初步印象或初步诊断可书写 为“某某原因待查 ”。
第二十五条: 门诊患者因同一种疾患三次不能确诊者,经治医生 应提出门诊会诊,或收入住院诊治。门诊会诊情况、请示上级医师的 事项、上级医师诊查过程和指示意见,均由经治医师如实记录在门(急) 诊病历中。
第二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或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补记;记录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中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法定传染病应在病历中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第二十八条: 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
第二十九条: 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
第三十条: 患者的初诊记录或复诊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 即刻完成。
(一)初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 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及处 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二)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 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复诊主诉可写“病史同前 ”或不写,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 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有无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出现等。
第三十一条: 门(急)诊检查的化验单可以粘贴在化验单粘贴处。
第三十二条: 门诊病历包含病历首页、病历记录、检验单、检查 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用于门诊或急诊就诊患者。
第三十三条:首页内容应包括门诊号、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 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身份证、军官证等)、工 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初诊记录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 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 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三十五条: 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 签名等。
复诊患者的主诉、现病史写法同门(急)诊手册。
第三十六条: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并居 中标注页脚页码。
第三十七条: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患者首次就诊时可在门诊建立病历,并按要求分配具有唯一性的门诊号。
第三十八条:患者就诊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 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时,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 就诊科室。
第三十九条:门诊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门诊病 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将门(急)诊患者的检验单、检查报告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 24 小时内归入门诊病历。
第四十一条:急诊留观病历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急诊观察室 期间的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观察室记录、病程记录、检验 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
第四十二条:入观察室记录书写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 况、职业、身份证明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入观察室时间、 观察床位号、急诊留住观察病历号等。
(二)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
(三)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重要体征、检验和检查结果)。
(四)初步诊断和诊疗措施,医师签名。
第四十三条:病程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变化和治 疗情况、辅助检查结果、医师签名等。
(一)记录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上级医师查房时应记录查房内容,查房医师姓名和职称。
(三)留住观察期间,患者病情突然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四)病危、病重,或特殊诊疗时,需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等医学文书。
(五)出观察室需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 病历。
第四十五条: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 登记本内登记。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 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
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 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未设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 由急诊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三级医院留住观察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二级医院不 超过 72 小时。
供稿:医务科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