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丨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健康   2025-01-03 20:53   河南  

引言

病历书写作为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质量的基础。一份规范、准确、完整的病历不仅能够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还在医学研究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提升我院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能力,确保病历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现借助微信平台,将《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依次推出。


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

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色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 A4 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 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 3 处或累计超过 10 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 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 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一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 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 2010 年 7 月 1 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 2010.7.1。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 7 月 1 日书写为 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 24 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 2 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 08:30。

第十二条 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供稿:医务科

编辑:张玉洁

河南省濮阳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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