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政务   2025-01-05 18:02   陕西  

对检查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

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27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开展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执法检查组紧扣法律条文,聚焦社保工作和法律实施中的短板弱项,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重监督与立法相结合、常规检查与法律评估相结合。大家高度评价执法检查组工作,认为报告反映情况全面详实、重点突出,查找问题切中要害,意见建议客观务实、针对性强,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要深刻认识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扎牢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以高水平法治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稳步提高社保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存在中小微企业参保扩面难度大,城乡居民参保意愿不强,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质量不高等问题,断保、漏保、脱保现象时有发生。建议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持续精准扩面,将扩面着力点放在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进一步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正向选择,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尽快全部纳入参保范围;探索降低缴费基数下限,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将更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强化宣传扩面,用数据分析算清社保权益账,用典型案例、身边事讲好社保故事,提高大家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疫情以来已阶段性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包括为参保不满1年的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动用结余资金,真正做到“应保尽保”。有些出席人员建议,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广个人养老金制度,支持发展各类商业保险、职工互助保险等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的保险体系。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议总结经验,加快扩大试点范围。

  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社会保险法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距离法律设定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建议在增加跨区域跨基金跨帐户调剂平衡的基础上,稳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级。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尽快缩小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差距,同时进一步完善兼业户、新市民、新就业形态人员等保障水平较低群体的社保制度设计,使之更符合职业特点和群体需求。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完善社会保险具体制度安排。将医疗保险扩展为全面的健康保险,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升;工伤保险吸收事故保险,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的事故处理保障;对缴费率、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等,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有弹性的确定方式。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适应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按照降低费率、延长缴费年限的办法,制定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保最低缴费年限。

  三、提升社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社会保险的征收、管理、发放、监督等工作由不同部门分工负责,实践中存在部门之间协同联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等不协调、不健全的问题。应统筹考虑、系统谋划,加强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制度机制衔接等方面建设,提高经办服务效能,堵塞重复参保、违规享受待遇等漏洞。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持续优化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以数字化推动经办服务升级。有的出席人员认为,部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近年来受需求紧缩、供给冲击、预期减弱等压力影响,经营面临阶段性困难,应认真研究企业负担问题,及时出台舒缓企业负担政策,释放企业活力。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强对社会保险纠纷的司法救济保障,健全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完善先行支付的执法协调机制、代位追偿制度等。同时,探索在法院建立社会保险争议法庭,完善社会保险纠纷的仲裁机制,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

  四、提高社保基金安全和运营水平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目前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手段较少,大量结余基金只能留存在地方采取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的方式,收益率不高。建议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落实多元化、市场化投资运管,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社保基金投资的保本机制。划拨更大比例国有资产充实到社会保险基金,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基础上,明确股权管理的具体代表机构和直接责任主体,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研究探索其他基金投资运管的可能性。香港的强积金制度运营时间较长,经验丰富、监管严格,可以为内地养老基金提供投资选择。

  五、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社会保险法施行近14年,部分规定已滞后于改革发展、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对一些新兴领域、重点领域的制度规定存在不足。应系统梳理总结实践经验和创新举措,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扎实做好修法工作。部分出席人员指出,社会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不够协调,法律条文规定相对原则,实践中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来规范。建议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系统研究,在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同时,统筹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法立法进程,适时启动养老保险立法工作,完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配套细则,做好与民法典、慈善法、社会救助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协调衔接。

来源:中国人大网 

编辑:李彬宁

责编:魏小平

审核:黄 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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