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详见《新版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对各种类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更准确的定义,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
一、地面分布式的来源
2014年9月,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将20MW以下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
2019年的全国性竞争性配置中,将单点规模限制在6MW以内。因此,6MW以内的地面分布式,包括6MW以内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一直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管理,沿用至今。
例如,2023年11月9日,河北省发改委公示了302个、1.43GW的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名单。(详见《河北下发1.43GW地面分布式,国电投、南水北调、华电规模最大》)
2024年3月11日,广东省韶关市发改委公示了2.35GW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中,正式项目为117个,规模为1.1072GW;储备项目124个,规模为1.24GW。(详见《地面分布式光伏的崛起!》》)
二、最新管理政策:按集中式管理,参与竞配
在国家能源局的官方解读中(全文参考《官方解读《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对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做了特别的说明。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三)关于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通常负荷小、自用电量少,往往采用全额上网的模式,从发电特性上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定位不相符。同时,这类项目用地情况复杂,地方管理方式不统一,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基于以上考虑,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对于规模较小的上述类型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接网工作。
除了陕西之外,安徽、湖北等也有类似的政策,如下表所示。
三、以自用为主的“交能融合”项目仍被鼓励!
近几年,分布式光伏在交通领域作为减碳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交通运输部曾多次发文鼓励“交能融合项目”的开展。
早在2020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就发布《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在服务区、边坡等公路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与市电等并网供电。鼓励船舶应用液化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推动新能源、新材料在港口和导助航设施等领域应用。
2022年5月,交通运输部印发《扎实推动“十四五”规划交通运输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提出“十四五”时期重点推进的11项交通运输重大工程项目。其中,绿色低碳交通可持续发展工程方面,“十四五”时期,以营运交通工具动力革命和低碳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为重点,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对低碳发展有效支撑,在高速公路和水上服务区、港口码头、枢纽场站等场景建成一批“分布式新能源+储能+微电网”智慧能源系统工程项目;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车船规模应用。
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鼓励下,全国各省的交通集团纷纷成立新能源公司,依托自身的交通资源,以分布式光伏为起点,达到“光伏+交通”项目,进军新能源领域。(详见《“光伏+交通”兴起,15省交通集团进场!》)
无论是在服务区,还是公路边坡,这些项目也都是“小型地面光伏项目”。
然而,这类项目的特点,仍然是给交通服务供应电力,以“自发自用”为主,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初心”和本源。因此,这类项目仍按照分布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