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分布式光伏全电量15%入市,以集中式均价结算!

科技   2025-01-25 16:39   山东  


2025年1月24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山东能监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2025年新增新能源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的通知》(红头文件件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官网文件),对之前发布的入市政策进行补充说明。
主要变化为:
1、明确参与电量的比例基数
未选择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的新能源项目,若风电项目上网电量小于发电量30%、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小于发电量15%,则全部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结算。
以分布式光伏为例,项目所发全部电量,
如果90%自用,10%余电上网,则余电上网部分,全部参与市场化交易。
如果60%自用,40%余电上网,则全电量的15%参与市场化交易,而非上网部分(40%)的15%!

2、明确交易结算电价

参与电力市场结算的上网电量暂以自然月为周期,执行当月同类型集中式新能源实时市场加权平均电价条件成熟后根据项目上网电量曲线执行实时市场价格;剩余上网电量按照燃煤发电基准电价执行。按照电力市场规则,承担相关市场运行费用

新增6兆瓦及以上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价格,按照《关于〈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能源函〔2024〕87号)执行。即当月集中式光伏现货市场加权平均电价结算。(详见《山东:调整新“地面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政策!》)

因此,山东风电、光伏项目的市场化交易政策如下。

1、新老划段原则

2、参与市场化交易方式

1)新增集中式项目(含按集中式管理的分散式风电场、分布式光伏电站)

除参与电力市场结算的电量按照本通知执行外,项目注册、交易、结算均按照电力市场规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2)新增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通过自行注册入市交易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全部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结算,项目注册、交易、结算均按照电力市场规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未自主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增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按发电量一定比例(风电30%、光伏15%)确定参与电力市场结算的上网电量。

文件原文如下:

智汇光伏
光伏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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