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布式光伏为例,项目所发全部电量, 如果90%自用,10%余电上网,则余电上网部分,全部参与市场化交易。 如果60%自用,40%余电上网,则全电量的15%参与市场化交易,而非上网部分(40%)的15%!
2、明确交易结算电价
参与电力市场结算的上网电量暂以自然月为周期,执行当月同类型集中式新能源实时市场加权平均电价,条件成熟后根据项目上网电量曲线执行实时市场价格;剩余上网电量按照燃煤发电基准电价执行。按照电力市场规则,承担相关市场运行费用。
新增6兆瓦及以上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价格,按照《关于〈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能源函〔2024〕87号)执行。即以“当月集中式光伏现货市场加权平均电价”结算。(详见《山东:调整新“地面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政策!》)
1、新老划段原则
2、参与市场化交易方式
1)新增集中式项目(含按集中式管理的分散式风电场、分布式光伏电站)
除参与电力市场结算的电量按照本通知执行外,项目注册、交易、结算均按照电力市场规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2)新增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通过自行注册入市交易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全部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结算,项目注册、交易、结算均按照电力市场规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未自主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增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按发电量一定比例(风电30%、光伏15%)确定参与电力市场结算的上网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