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行人闯红灯可能会带来刑事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案访谈
说起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认为被判刑的都是那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的机动车驾驶员,但是今年8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最后被判交通肇事罪的人竟然是一名闯红灯的行人。行人何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机动车驾驶员又缘何免责?本报记者屠少萌就此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张振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董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理蓉进行了访谈,敬请关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董果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7日早上7时许,周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从南向北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时,与超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凌某某发生碰撞,致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碾压到凌某某身上,周某某见状逃离现场。凌某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周某某在当天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凌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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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驾驶人何以免责?
记者:张队长您好,在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中,警方认定小客车驾驶人刘某无责,可否请您跟大家描述一下刘某在事故发生当时和之后的行为?
张振翔:刘某驾驶小型越野轿车沿武威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遇红灯停车等候通行,当绿灯放行后起步,车辆左侧碾压呈倒地状态下的凌某,当刘某感觉到异样时,立即刹车并下车察看。
记者:从现场视频看,刘某有紧急制动的行为,但依然没有防止碾压事故的发生。从客观上看,确实是他的车轮碾压了凌某某,他在过斑马线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警方在事故认定中认定他无责的原因是什么?
张振翔:刘某是驾车遇绿灯刚起步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随即便摔倒在其车轮下,几乎是同一时间发生。她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反应,瞬间发生的情形令她即使紧急制动也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她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所以认定她无责。
记者:普陀区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小客车驾驶人刘某的刑事责任,可否请董副院长从刑事犯罪构成的角度为大家阐释一下刘某无刑事责任的理由?
董果:关于刘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是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路口等待信号灯放行,且属该路口等待中的第二辆车,周某某闯红灯时,刘某所在车道的第一辆车已经驶出停车线,刘某的车辆跟随起步并已十分接近人行横道线。此时小跑的周某某在人行横道线上将超速驶来的凌某某撞倒,而凌某某恰巧倒在了刘某的左前侧车轮下,进而被刘某的车辆碾压。从周某某撞倒凌某某到凌某某被车轮碾压之间的时间不到2秒钟,普通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从而避免碾压的发生。因此,刘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而言是意外事件,符合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行为人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这起事故中,刘某在驾车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对于突然倒地的凌某某没有预见可能性,瞬间发生的变化令她即使紧急制动也无法避免碾压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免于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我相信这个结果对遵守交通规则的机动车驾驶人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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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超速如何破解?
张振翔:事发时,凌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约为22km/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记者:据了解,有很多电动自行车商家以可以解除限速为噱头销售,并且在出售电动自行车的当时就把限速给解除了,这是很多电动自行车超速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董副院长,咱们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相关案件中遇到的此类情况多吗?对此有何治理建议?
董果:在审理交通肇事案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一部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等性能指标超过了法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及驾驶人自身的安全都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对于此类现象,首先,希望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能严格依照法定限速标准设计、制造电动自行车,不要通过先生产超标车后安装限速器的方式给后续私自改变车辆限速提供便利。其次,希望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依法、诚信经营,切勿为了提高销量而私自提供改装电动车的服务。最后,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能够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规定范围内的速度在指定车道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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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行人缘何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行人周某某闯红灯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大家对于他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不会觉得诧异。但是,他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似乎又让人觉得意外。郭教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定是机动车驾驶人吗?哪些人可能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呢?
郭理蓉: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作出限制,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公路交通、水上交通中的交通参与人(包括机动车或船舶的驾驶人、非机动车辆驾驶人、乘客、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都可能构成本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成立本罪。
所以,虽然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现实中最为多见的情形,但并不是此罪的唯一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因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例虽然不多,但也并不罕见。
记者: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于犯罪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或者是因为存在疏忽大意认为不会发生,或者是因为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结果都出其所料,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过失犯罪的前提是犯罪人对于犯罪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那么本案中,周某某对于致人死亡这样严重的结果到底有没有预见可能性?
董果:本案中,周某某小跑闯红灯的行为,极有可能发生碰撞导致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后果,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周某某在过马路时本应负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以确保本人及他人在通行过程中的安全,但其并未遵守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闯红灯且奔跑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而撞倒被害人并致其被机动车碾压死亡,周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于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的过失,具有刑事归责的主观罪过。
郭理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关于交通安全的规则,这些规则并不艰深晦涩,特别是像红灯停、绿灯行这种基本的交通规则,幼儿园小朋友就开始懂了,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能够认识和理解,那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比如闯红灯、逆向行驶)会破坏交通秩序并且使自己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陷入危险,即便是从日常生活经验来说,也是应该能够认识和预见的。
交通活动不是单方行为,而是多个主体同时参与的,每个交通参与者在通行过程中都负有注意义务,不仅要注意自己是否安全,还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影响或者危及他人的安全。本案中周某某闯红灯奔跑不仅让自己处于危险当中,而且对于其他正常行驶或者行走的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也构成了威胁。作为一种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不需要具体到对导致他人死亡的明确认识,只要能够预见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即可,而事故通常意味着会有人员死伤或者财产损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即通常所说的侥幸心理),因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都属于刑法上要追究责任的过失。
记者:违反交通法规,对于犯罪结果存在预见可能性而没有预见,这是周某某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所在。
那么能否理解为——只要违反了某一条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应该对严重结果存在预见可能性,最后造成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如果一个人没有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开车上路(这肯定违规了),在他可以正常通行的绿灯路口有电动车突然闯红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该怎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年检这一违规行为会成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原因吗?
张振翔: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严重程度及所起作用的大小来认定事故的责任。
车辆定期年检是为了确保车辆机件正常,公安机关在事故调查中,会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充分验证机件不符合是否会对事故产生影响。
郭理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有很多,但不是所有的违规行为都必然引发刑事责任,是否涉及刑事责任,主要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不是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比如,没有年检确实属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没有年检并不一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需要具体审查没有年检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虽然车主没有按规定进行车辆年检,但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驾驶人超速行驶或者行人闯红灯等导致的,那没有年检就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假如因车主没有按规定年检而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例如,制动系统部件严重磨损、老化),他驾驶这样的车辆上路因刹车失灵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那没有按规定年检就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影响,就会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记者:原来如此,交通违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郭理蓉: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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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闯红灯行人的量刑依据
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也规定了被告人如果有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恶劣的情节的,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周某某眼见凌某某倒地被碾压,却选择逃避,走开了。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凌某某送医后不治身亡,是否属于“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法院对其量刑为二年六个月的理由是什么?
董果:从周某某撞倒凌某某到凌某某被车轮碾压之间的时间不到2秒钟,且整个过程均在周某某视线所及范围内,周某某理应知道是自己的行为导致凌某某摔倒并被碾压。周某某在注视碾压现场几秒后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表现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机动车驾驶员刘某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被害人不属于“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故而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综上,周某某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因周某某在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加之其存在认罪认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后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记者:这个案件的判决真的很有警示价值和示范意义啊!
董果:是的,今年9月,人民法院案例库已将本案例作为参考案例入库,入库编号为2024- 18- 1054-001,因此,以后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加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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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长的衷心劝告
记者:周某某闯红灯的行为竟然导致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最后被科以刑责,实在令人慨叹!张队长,现在争分夺秒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小客车、自行车令路况复杂难料,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电动车骑行者和行人,您都有什么样的忠告?
张振翔:首先,守法是所有交通参与者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行人通行都有着明确的规定,遵守交通安全法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其次,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按道行驶。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和行人应当尽量远离机动车辆,尤其是车体大、盲区多、制动慢的大型车辆,同时还要避免和大型车辆抢道;第三,路口往往是事故的多发区域,电动自行车在路口通行时,务必要先观察附近车辆的行驶状态,切不可盲目超车、抢道,尤其是遇到大型车辆,右转时千万不要抢到它前面穿行,同时还要远离大型车辆转向的一侧区域。最后要提醒所有的交通参与人,树牢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抵制交通陋习,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访谈者言
行人闯红灯不仅仅是置自身安危于不顾,还会导致交通秩序的混乱,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一旦因此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闯红灯的行人就难逃罪责。
放眼当下,在上班、上学的交通高峰时段,行人和车辆都是分秒必争,虽然“不迟到”是每一个人的心念所系,但也只有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确保大家一路平安,希望这期访谈能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