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便民利企服务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建筑市场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我厅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在全区开展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报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申报时,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221.13.83.27:8010/)“企业登录”进入资质申请页面,按照系统设置模块和资质标准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二、资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过程中,系统将根据企业填写的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自动核验和审查。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通过工商库、“四库一平台”相关数据库自动获取比对,对其他信息推行信用承诺制,由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按照要求在系统内填报承诺书后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且签字按手印后上传系统,未下载打印的将不能上传承诺书附件。根据系统核验对比结果,对达标通过审批的,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智能化审批专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投诉的,签发电子证照。经系统比对不达标的,自动推送一次性告知书,告知企业整改事项,企业整改后再次提交通过审查的,公示后无投诉的,签发电子证照;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并公告结果。
三、审批复核
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推行触发式监管,凡是对资质审批有投诉的,启用人工复核程序。同时,每季度按10%的比例,对企业资质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人工复核。在复核中,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四、相关要求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厅反馈。联系电话:0891—6819039;电子邮箱:HR0891@126.com(主题:智能化审批XX企业名称)。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不设试行期,通过试点系统逐步稳定后将全面推行,不再单独发文告知。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办事指南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