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按照《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实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统筹保障涉路施工顺利实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规范做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内容
(一)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申请: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区位、工程主要内容、 建设和施工单位、施工工期、施工组织、占用道路情况等信息。
2.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施工期间对施工道路及周边道路交通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信息。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并提交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3.交通组织措施。包括绕行路线、分流路线以及机动车交通组织、慢行交通组织、公共交通组织、停车管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工程车辆管理、交通诱导提示措施、交通组织示意图等。
4.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施工作业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警示设施设备的设置、施工围挡、夜间照明设备、交通安全引导和管理人员安排等。
5.交通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施工作业区影响范围制定控制区域、应急启动条件、管理措施、应急物资准备等。
6.交通恢复措施。包括占用期满后恢复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设施的措施。
7.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落实交通组织方案明确的交通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实施占道施工。(附件1)
(二)涉路施工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
1.不能按期结束需延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交延期申请。施工工期不足10个工作日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请。
2.涉及交通组织方案调整的,提交交通组织方案。
二、审查要点
(一)规范执行。开展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应当对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36670)、《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二)保障安全。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施工作业区周边道路条件和交通特点,在安全距离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限速标志等,减少施工作业区出入口交通冲突。
(三)保障畅通。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运行顺畅,统筹安排涉路施工时间、时序和工期,对重点道路原则上不采取中断交通的施工方式。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占一还一”“占辅不占主”等施工方案,最大限度保障施工点段及其周边道路网的通行能力。
(四)方便群众。交通组织方案应合理制定交通疏解绕行措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施工作业区沿线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学生的日常出行,确保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安全便捷。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道路施工、绕行措施等信息,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五)联合办理。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建市〔2024〕116号)(附件2)工作有关要求,积极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开展好联合踏勘、联合审批有关工作,确保高效办理。
三、审查时限
申请人填写涉路施工安全审查申请表(附件3),并对照审查内容提供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大型施工或高速公路等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及需要组织召开论证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至20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涉路施工任务急、时限紧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并缩短审查时限。申请单位需要修改交通组织方案的,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涉路施工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的,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先行备案等便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四、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附件1:占道施工交通安全责任书
附件2: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