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运营商取暖费还有没有?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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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方的温度一降再降,北方大部分城市也将逐步进入供暖季,“取暖费和取暖费补贴”也再次跃入大众视野。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供热体制改革,“热”成为一种商品,供暖走向市场化、商品化,取暖补贴由“暗补”走向“明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取暖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取暖费。
那么央企运营商的取暖费到底在10月发还是在11月发呢?还发不发?
按照往常的惯例,运营商每年11月份左右会给员工发放取暖费,某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个取暖期的取暖费标准为:省级1550元,厅级1100元,处级95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运营商大多也是参考这个标准发放。
一、已经有人留言,运营商员工收到了取暖费,有的还在等。
取暖费对于三大运营商员工来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存在,毕竟只有北方的员工能享受这个福利,对于他们来说,取暖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不过,也有某运营商网友直言,她所在属于北方运营商,在合并后就没有了取暖费。
运营商关于取暖费的发放并不规范,什么人能发、发多少,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员工对此颇有怨言。甚至有的南北交接的地方,省内并没有根据国家政策给出取暖费发放的政策,没有政策也就意味着没有。
二、今年央国企取暖补贴有变!将取暖费纳入工资总额,不再报销了!
通知重点:
1.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2.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3.对本通知实施前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的津贴补贴要予以妥善处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且未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予以取消并不得核增工资总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设置的福利项目,应予以调整取消。
因此,央企都是这样处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司发生的取暖费支出,若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公司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公司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所在的城市,发取暖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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