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莲’(廉)城西”】开展12月份警示教育日系列活动

文摘   2024-12-23 17:45   天津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持续推动“警示教育日”机制落地落实,城西公司纪委于每月第四周周一开展“警示教育日”系列活动。


本月警示教育日搜集整理了中央八项规定出台12周年相关文章、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案例素材,希望广大干部职工及时跟进学习,接受纪律教育,牢固树立红线底线意识。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12周年:筑牢堤坝

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站台牵线”,当心违纪违法

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原巡视员汪文庆被开除党籍。通报中提到,文庆“热衷于站台牵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原任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申报用地指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最终,“将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站台牵线”?

“站台牵线”,一般被理解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某种场合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以某种方式对相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施加影响,来支持、协助请托人。“站台牵线”的背后是以利益为“黏合剂”的官商勾连,本质是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利益输送。

“一般的打招呼需要明示;而‘站台牵线’更倾向于暗示,不明确表达但意思已经传递给相关方,手段隐蔽。”沈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慈健说。

慈健介绍,实践中,请托人可能与受理请托事项的相关部门不熟悉,为打通关节,便邀请自己熟悉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饭局,并由该领导干部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在饭局上,领导不一定明确提出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可能是“只吃饭、讲感情、不谈事”。这些人看到领导与请托人关系非同一般,便“心领神会”,为请托人的业务提供帮助。正如湖南省常德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涂碧波在警示片中忏悔所说:“在那里一坐,酒杯一端,现场的书记县长们当然心知肚明,虽然没有明确讲,但是表明了一个支持的态度。”涂碧波就这样为自己的家族企业站台,最终也不可避免地倒台。

站台行为不仅出现在饭局上,也可能出现在考察、调研、庆典甚至牌局等娱乐活动中,领导干部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相关部门人员用权行为施加影响,对请托人事项予以关照。

“站台牵线”,违纪吗?

成都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熊飞介绍:“个别领导干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利用自身影响力向招标方打招呼,帮助特定企业入围,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站台牵线”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干部的影响力,来自公权力,公权不可滥用,公权力附带的影响力自然也不可滥用。如若滥用影响力,有何后果?与利用影响力相关的违纪行为,在党纪处分条例中也有所表述。

例如,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慈健说:“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对方财物,领导干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领导干部的处理也可以适用上述条款。领导干部知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领导干部可能构成受贿罪。”

还有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新增的这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有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利用对本单位本地区的影响力,牵线搭桥、充当掮客,继续利用影响力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打招呼办事,为人站台,从中谋取利益。

党员干部热衷于“站台牵线”、谋取利益,后果可不只是违纪那么简单,如果收受请托人超过一定金额的贿赂,则可能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孙国祥介绍,与普通受贿罪相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对复杂。构成要素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二是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被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熊飞列举了实践中的几种常见情况:

领导干部在职时,凭借其职权或职务影响力,通过参加活动、介绍引荐、打招呼等方式充当商人老板的代言人、代理人,示意相关部门为请托人“开绿灯”“行方便”。领导干部则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领导干部身边人(亲属、秘书、司机等)收受他人财物后,请求该领导干部为请托人办事。比如,某领导干部子女收受商人贿赂,让领导干部为商人在项目审批上提供帮助。又比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凭借与领导的特殊关系,借用领导的影响力、打着领导的旗号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

领导干部退休后,手上虽无权了,却还利用原职权形成的影响力和关系网,为他人站台并收受财物。

……

现实中,很多“站台牵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实施得非常隐蔽。比如领导干部参加商人组织的活动,全程不说话、不表态,如何认定?

慈健认为,如果领导干部明知商人利用他出席活动来提升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该领导干部基于自身职务地位等因素能够对相关事务产生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为商人站台。反之,若领导干部确实不知情,而且没有对相关事务产生实质影响,则不构成。具体认定需综合考虑活动背景、目的、领导干部与商人关系及后续是否有利益关联等多方面因素。

熊飞建议,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重点把握以下情节:一看领导干部出席活动,是否出于工作需要、履职要求。二看“站台”行为发生之前,领导干部是否已经知道请托人有明确的请托意思表示。三看领导干部的下属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等。

党员领导干部出于工作职责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是应该鼓励的事儿。关键是要把握好公与私的边界、廉与腐的边界。如果领导干部是出于公心与企业交往,这没毛病;如果是出于私利,利用影响力为商人老板“站台牵线”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则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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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

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

访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如何理解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对每一位党员来说,如何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模范?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此采访了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勇。

记者:一部党章发展史就是一部党的纪律建设史,在党的纪律建设历史上,党章经历了怎样的演化?

王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1920年9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前,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信中阐述了关于组织共产党等问题的意见,其中特别提到党的纪律重要性问题,“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毛泽东在回信中表示,“你这一封信见地极当,我没有一个字不赞成”。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理念,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在历次党章中都有体现。

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对党的组织纪律就作了明确规定,“委员会的成员经当地委员会书记介绍,可转到另一个地方的委员会”。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就已经开始专章规定了党的纪律内容。五大党章将党的政治纪律旗帜鲜明地列入党内纪律检查范围,突出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七大党章首次把“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正式确立。十二大党章把“四个服从”又做了内涵更为丰富的阐释。1992年通过的十四大党章,首次把“从严治党”写入其中,标志着我们党正式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

党的十八大后,党章内容更为完善,依规治党、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等内容被写入了党章。十九大党章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三次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并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紧密衔接。

记者:我们如何理解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

王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也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在中国共产党一百多年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中,党的纪律建设是重中之重。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正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在管党治党中发挥着根本性作用。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

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可以从三个角度理解:第一,党章的地位与性质决定了它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第二,党章自身就直接规定了党的纪律内容,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总遵循。第三,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所有党内法规的源头,党内法规都需要遵循党章的原则与基本精神。

记者:党内法规也规定了党的纪律建设内容,它们与党章有着怎样的关系?

王勇: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党内法规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这里的“1”就是党章,“4”是指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以及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党内法规制定的总依据。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明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是管总的,其他党规党纪将党章的原则和规定细化、具体化,以便于操作和实施。所有党规党纪,无一不源自于党章、从属于党章,是党章要求的延伸和具体化。

记者:对我们每一个党员来说,应当如何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模范?

王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学习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基本功,这个功课要经常做”。学习党章不仅要原原本本学、反反复复学,做到知其然,而且要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做到知其所以然。

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党章。坚持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和终身课,逐章逐条学好具体内容,认真对照找差距、抓落实,全面掌握党员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纪律规矩,把党章要求具体而生动地落到实处。

结合党章深入学习党内法规。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在学习的过程中对照党章,真正吃透精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始终恪守党内法规,做到政治信仰不移、政治立场不变、政治方向不偏,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学习党的历史,理解纪律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学习波澜壮阔的党史,更深入地理解党章党规党纪的内容及其必要性。深刻领悟严守纪律是成就事业的最大底气。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坚持用党章规范言行、按党章要求办事,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向着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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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曹镠(纪委办)

校:董开泰

审核:杨一、程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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