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梳理

文化   2025-02-05 20:22   天津  
参考案例01、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诉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债权债务的承继人依据原合同起诉,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即便法院查明认定的合同性质与原告主张的合同性质不同,也不影响原告依据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76号


参考案例02、丰某公司诉梁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民辖29号


参考案例03、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赵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

【案例文号】:(2023)鲁民再104号


参考案例04、四川省宝兴县某大理石矿诉李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我国矿产资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实践中,应区分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和采矿权承包两种流转方式的不同。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费用或者收益外不再履行作为采矿权人的全部法定义务,亦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应认定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若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或者将开采权中所包含的经营管理权属赋予他人,但采矿权的权利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其效力。

【案例文号】:(2014)川民终字第833号


参考案例05、烟台某矿山开发有限公司诉蓬莱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从时间、事实、主观、客观、结果、主体要件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由当事人提出。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关诉求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案例文号】:(2020)鲁民终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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