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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柳叶飞刀
往日精选文章:一资深律师用AI辅助打官司,惨烈翻车:检索6个案例全是假的!
编者检索了2022~2024年度,律师或因疏忽大意,或轻率处理受托事务,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承办律师及其任职律所受到委托人投诉、举报甚至民事起诉索赔的案例。本文将赔偿百万以上的5个案例作为典型,为律师朋友提供经验警示。案例一:承办律师收500律师费做遗嘱见证无效,赔330万+广告
2010年5月,黄某某(原告母亲)及张某某(原告父亲)拟订立遗嘱,将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由原告张某粦独自继承。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蔡某负责此事,由蔡某一人对遗嘱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收取了500元的律师费。2010年10月,张某某去世。2020年12月-2021年1月期间,黄某某和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就案涉房屋签署《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案涉房产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了详细安排。2021年3月,张某梅(原告姐姐)起诉黄某某及原告,案由为继承纠纷。张某梅要求继承案涉房屋以及该房屋因拆迁所获拆迁补偿权益份额。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上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主张应当按照《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内容由原告独自继承案涉房屋拆赔权益中属于张某某的5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律师见证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即认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所“见证”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并最终判决张某梅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10%、黄某某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70%(包含其夫妻财产份额50%),原告仅享有20%。原告认为,基于无效遗嘱,原告损失了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30%的份额,原告的损失明显系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及蔡某的过错导致,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1200万余元,律师蔡某对此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原告。现原告不能按遗嘱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没有给张某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张某某立下了无效遗嘱。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原告依遗嘱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权利,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蔡某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案涉代书及见证遗嘱的执业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蔡某应对其本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给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所造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继承张某某名下案涉房屋财产份额导致的各项损失金额,应以原告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即案涉房屋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份额的10%,遂最后判决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30余万元,被告蔡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见证业务,需要相当谨慎,办理不规范,隐藏着巨大风险,也会随时暴雷。本案中,蔡某仅收取500元律师费为委托人提供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因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时隔13年后律所及律师被判就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33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律师见证业务风险发生时间具有不可预期性。通过对本案事实细节分析,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律师属于专业人士,认知应当高于普通大众,且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遗嘱见证事宜的最终目的在于使遗嘱符合要求(有效),因此在遗嘱无效/瑕疵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对律师在遗嘱见证事宜上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基于此,也提醒同行律师朋友在处理见证业务时应当做到绝对的专业、规范。
2024年9月,北京市*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当事人以此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律所赔偿147万余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为北京市*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科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判决书提及,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关于*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的问题。首先,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科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科律师事务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科律师事务所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而案件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这一结果与*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义务未尽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科律师事务所的涉案行为构成了违约,并无不妥。其次,*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某丧失了在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科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北京市*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这个案子最大的教训就是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敬业负责。”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向南都记者指出,在民商事案件中,只要律师的委托权限里有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法院就会将缴费通知书、诉讼文书等寄给律师。律师收到后因疏忽没有及时按照缴费通知书的要求通知当事人缴费,导致当事人出现损失,律所的律师存在过错。中闻律所合伙人、法律博士赵琮也认为,根据《合同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所与杨某签订委托协议,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位律师代理的案件标的5000多万元,律师费报价只有15万,当事人只支付了3万,最后被仲裁员砍价后只有10万,但却要承担350万的损失赔偿!
(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裁决书,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律所赔偿当事人351.621万元,只因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没有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2017年11月28日,原告(转让方)与被告(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方确定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格为375万元(该股权转让款的约定只是为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实并不需要支付),支付时间是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即在2017年12月13日前应支付。
同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前份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公司变更,两份协议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该补充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付清5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即2020年11月28前支付。2022年7月1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
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请求被告支付的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为2020年11月28前,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23年11月28日,故原告起诉日期为2022年7月15日,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将抗辩的着力点放在《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否属于虚假证据上面,并成功通过鉴定证实该补充协议部分页数系原告伪造,从而获得一审法院支持,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仅需支付原告351.621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这351.621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而上诉至中院,但中院认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其二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案件标的5000多万元,代理律师律师费仅有15万元,当事人支付3万元后迟迟不肯付款,律所作为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却被当事人提反申请,请求代理律师所在律所赔偿代理失误造成的损失350多万元。
仲裁员认为,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补充协议经鉴定被确认虚假后,应以其专业能力理应预见法院会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律师就股权转让请求权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明显失察,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进而适用民法典、律师法等规定,裁决代理律师应承担全额赔偿。但对于被告支付律师费事宜,却仅仅“酌情”裁决其承担10万元。案例四:收了5万律师费,代理律师未到庭应诉被判赔偿600万元(一)案情回顾
2016年4月,广东佛山市顺德一鳗鱼场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场承包人林先生委托广东国*律所李某某律师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但案件最终败诉。随后,林先生一纸诉状将委托律师及律所告上法庭,认为李某某在其中一次起诉时未到庭应诉导致其提起的诉讼被驳回维持原判,应赔偿损失。(以下为部分诉讼请求原文:一、某律所、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0万元及利息暂计 1160546.68 元;二、某律所、李某返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25000 元;三、 某律所、李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律所、李某返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
(二)法院判决
➤ 一审判决该律所赔偿林先生损失100万元、返还林先生律师代理费5万元,李某某律师赔偿委托人林先生损失495万元,李某某律师应当对律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23年8月15日,深圳市中院二审(2022)粤03民终640号裁定维持原判,李某某律师及其律所赔偿委托人林先生共计600万元。(本案中,李某某律师还给当事人出具“其过错应得赔偿总额为 600 万元”的《承诺书》,保险公司以其属于“律师自愿承诺的非执行为故意造成”为由,拒绝赔偿。)
(三)本案启示
开庭时间、上诉期限、诉讼时效等是律师代理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几个时间节点。本案中,因承办律师未到庭参加其此前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将该行政诉讼案作撤诉处理,导致当事人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进而导致当事人在本案中向承办律师及律所提起索赔和追偿。代理人未全面履行代理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法院判决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的教训足以向每一个律师同行敲响警钟!(没事别瞎承诺)
案例五:2022年12月,深圳律师收费1万,赔偿当事人151万案基本案情:
深圳律师收费1万元基础费用(后期按回款的5%收取),代理当事人诉案外人合同纠纷, 首轮冻结了案外人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一审判决当事人胜诉,金额为140万,判决生效后律师继续代理执行。
期间,因一年期满未提前申请续冻,导致首轮冻结解除,案外人存款被下一轮债权人冻结,执行案件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
当事人起诉律师,要求律师赔偿全部损失。
深圳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律师赔偿当事人损失1510798.89元;
深圳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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