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如何为子女结婚购房而出资?
文摘
社会
2022-10-09 20:30
广东
在高房价的当下,子女的经济条件有限,中国式的父母大多都会倾尽所能在购房时给予资助,此乃成为社会的常态。如小俩口夫妻二人婚后能琴瑟和鸣、鹣鲽情深,对父母尽孝,当然不会产生问题,但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时,必定会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近年屡见不鲜的报导是,因子女离婚,当初出资赠房的父母往往作为“程咬金”跳出来,否认赠与,转而以民间借贷的案由提起诉讼,从而避免经济损失。
父母与子女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
父母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达到不同意愿的出资安排呢?
首先,父母为子女出资的购房款是借贷还是赠与的性质,实务中,因案情不同,判决有别。
那么,我们先通过两个案例,了解目前主流的裁判方向,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们的理解和分析。
父母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出资行为,并不足以证明该出资系借款,因此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
案例:周某敏、梅某凤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粤民终762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9月14日
裁判要旨:
案涉款项系张某一方父母于张某与周某敏婚后为其双方购置案涉房屋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规定,该出资应视为梅某凤对张某以及周某敏的赠与。梅某凤在本案中主张案涉款项应举证证明。梅某凤一审期间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出资行为,并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张某于2019年离婚协议草书中并未主张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表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后张某在离婚纠纷中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由于张某与梅某凤之间的利害关系明显更为紧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周某敏并不确认的情形下,仅凭张某对该款项为借款的陈述,并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
案涉出资认定为借贷,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
案例:李某等与刘某塔等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裁判要旨:
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公正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因当时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如认定案涉款项为对刘某河与李某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有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位小辈返还借款以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从上述条文可看出,无论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从表述上,都有共同一句话,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字面直接理解这句话,“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指的是一个客观事实,一种社会现象。这里并没有对“赠与”或“借贷”进行评论或规定;或者说,这里直接指的就是“赠与”,只是婚前婚后,有无约定及约定是否明确,关乎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这一单一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也印证了上述理解。即这两条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财产时,前提是父母“赠与”。
因此,上述规定,均不是对“借贷”或“赠与”这两类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的规定。那么,到底“借贷”,还是“赠与”,就还是要结合不同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了。
如果真实意愿是借贷,怎样做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以及子女权益呢?
1.
尽量在出资时作明确的借贷约定,并由子女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据;若只有一方签字的,及时追加另一方明知或追认等证据;
2.
如果在子女婚前赠与房产,又担心子女婚后私下会变卖而转化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考虑父母也登记占有一定的房产份额(但这个无法避免子女与其配偶对外共同负债而对房产被拍卖的牵连);
3.
在房住不炒的政策下,不少父母放弃了将房产留给下一代的传统做法,转而对家庭财富传承作科学规划,例如配置合适的保险,设立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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