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有钱人才适合订立遗嘱

文摘   社会   2024-04-23 16:47   广东  


  写 在 开 头  
文章来自天禀律师所的普法讲稿,因此行文相对口语化,请自行角色切换。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学习跟遗嘱有关的法律知识。中华遗嘱库前些天发布了2020年度白皮书,对我国遗嘱咨询和订立的数量、立遗嘱人群、遗嘱处分的资产类别、民法典新增与遗嘱有关内容以及遗嘱订立的新变化,均进行了大数据统计和分析。当看到90后、00后订立遗嘱的数量,近4年间翻了近6倍,还是刷新了不少人对于遗嘱只是有钱人或老年人才会去考虑的认知偏差。订立遗嘱越来越趋于年轻化,代表了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很大的进步。

如此看来,无论今天您是前浪还是后浪,都值得来看看,这种社会法治进程当中的重要现象,跟您的生活,到底有什么样的关联,而我们又该如何认知遗嘱这一重要的法律工具呢?

大家还记得2018年那部让我们惊喜爆笑,至今想起也忍俊不禁的喜剧片《西虹市首富》吗?该片讲述了混迹于丙级业余足球队的守门员王多鱼,事业屡屡受挫,生活窘迫,却因继承二爷遗产而获得大笔财富,由此引发的剧情跌宕起伏。除了沈腾的演技出神入化,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还有二爷用录音录像的方式所订立的遗嘱,二爷脾气古怪但精明绝顶的镜头形象,在张晨光饰演的遗嘱执行人的安排下每每出现在王多鱼的面前,嬉笑怒骂中陪伴了王多鱼接受继承考验过程中其人生感悟的转折和升华。最终,巨额的财富不仅给王多鱼,也给社会留下了美好,做出了贡献。可以说,这是一部正能量满满,有着深刻人文意义的影片。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关于影片中二爷的遗嘱,
我们给大家梳理了这么几点:


第一,如果二爷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没有指定可靠的遗嘱执行人,那么他的巨额遗产可能旁落他人。王多鱼自己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位二爷,那些觊觎这份财产的人,就极有可能隐藏或消灭这些信息并通过各种手段侵吞遗产,影片中那两个资产管理人就心存歪念的。可见,一份专业的遗嘱,既是身份关系的证明,又是一份财产清单,更是一张智慧安排家事的设计图纸,让家族财富,得以继承,让家族文化,得以传承;

第二,按照民法典前的继承法,如果二爷去世前,王多鱼的父亲已经去世,那么,王多鱼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所以,二爷想让王多鱼获得遗产,只能通过遗嘱设立赠与。如今,民法典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立法保护家庭资产,尽可能拓宽继承人范围,实现被继承人家族资产的跨代传承的创举。因此,故事如果发生在现在,哪怕二爷没有订立遗嘱,王多鱼也有法定继承权。只是,问题仍在于他不知道有二爷,不知道二爷是富豪,有巨额遗产,因此,二爷订立遗嘱,依然非常必要。

第三,关于视听方式订立遗嘱,1985年公布施行的继承法,囿于当时技术限制,只规定了录音遗嘱,民法典现改为了录音录像遗嘱,可见,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产物,需要建立在经济基础上,也必须顺应经济发展。但是,有人提出,如果现在只有录音,没有录像,遗嘱生效吗?这个确实是个有争议的话题,但我们认为录音录像遗嘱,包括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当然,我们十分建议,最好还是录音录像一起来。录音录像遗嘱还要符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四,遗嘱执行人,越来越重要。西红柿首富上映那一年,也就是不久前的2018年,遗嘱执行人,在国外的遗嘱中常见,在咱国内的遗嘱中并不多见,大家不知道如何定位其权责利,如何让遗嘱执行落到实处。继承法只有简单一个条文,说“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这个新增概念和规定,为解决遗嘱有效执行,提供强有力的可实操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可以获得报酬等等,大家有兴趣可以查阅具体法条。 


一部《西虹市首富》,简直就是关于遗嘱的一个故事索引,关于遗嘱为什么那么重要,通过这个故事就可以知道。
 

那么可能有朋友会产生疑问:
哪些人适合订立遗嘱?是不是有钱人才需要立遗嘱呢?


其实呀,我们现在接受遗嘱咨询,协助遗嘱订立的客户群体,很大一部分,都是只有一套房产,或一套房产加存折、保险合同、在支付宝或证券公司的股票基金等理财账户。遗嘱,已经成为大家防止家庭资产旁落他人,或者因为法定继承人太多而导致继承时兄弟姐们反目成仇,而作出的负责任的人生安排的重要法律工具。资产不多的家庭,如果没有做好安排,一旦主心骨发生意外去世,这仅有的资产,就没有办法顺利给到那个他最想关爱的人,那岂不是人生的遗憾!
 
所以,回答哪些人适合订立遗嘱这个问题,不是从资产多寡的角度。
 
我们曾经遇到一个案例。一位企业家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生前没有交代妻子家人自己的资产情况,大家在给他料理后事的时候,已经开始有很多债主上门讨债,其中不乏有好朋友拿着借据过来。妻子都懵了,这头还没理清到底留下了哪些财产,那头就已经面临债台高筑了。关键是,如果是陌生人,不用尴尬于人情世故,法院怎么判,怎么执行,因为仅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执行;可是对于那些好朋友,真的是很为难很伤感的境地。事实上,连那些借据是真是假,都难以判断呢。如果上天能给这位企业家重生的机会,他一定不愿意看到给家人造成的负累,他会留下遗嘱,列名资产清单,包括负债情况,那么,家人就可以快速找到资产,妥善处理债务,让生活尽快恢复正常。
 
所以,遗嘱,也是一份财产清单。现实中,还有不少案例是父母走了之后,子女连财产是哪些,在哪里,都不知道。为了查实遗产情况,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其中关于查询存款的情况,多年来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因为金融机构有为储户保密的合同义务。直到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文件内容如下: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文件的附件《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也给大家分享一下)
 
没有订立遗嘱更加普遍的反面案例,就是继承人之间因为争夺遗产而反目成仇的那些狗血剧了。大家网上一搜,都非常多,就不一一举例了。这些案例告诉我们,由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很广,民法典还新增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有代位继承权,因此,没有遗嘱,遗产的分配就会扩散,或裂变,只有遗嘱,才是消除法定继承的唯一工具
 


那么,有些朋友又会说,可以不用遗嘱,而是生前直接将财产赠与给配偶或孩子,不是更简单吗?是的,确实可以这样做。可是,根据我们对很多上门咨询的老人订立遗嘱的原因的了解,很多老人担心,生前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如果孩子不听话,很可能挥霍或不尽孝。当然,民法典中新增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对于老人担心老无居所的问题,有了新的解决办法,就是说,老人可以在过户房子之前,和孩子书面约定居住权并且完成居住权登记,那么,就可以有保障。但是,如果孩子卖了房子或被债务牵连,新房主甚至法院执行三天两头来烦扰,也是一件烦心事。
 

遗嘱如此重要,那么,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


首先立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从年龄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即已经参加工作的,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从生理上,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那些有精神病患,间歇性精神病患在发病期间,或者年龄太大,或者病危以至无法辨认和表达自己意志的,订立遗嘱也会被认定为无效。现实生活中,那些来求助我们协助其订立遗嘱的老人家,有很多我们已经帮不上忙,因为他已经不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有能力的时候做好安排,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负责任。
 
其次,遗嘱所处分的,必须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针对非法所得的财产所立遗嘱无效。如果个人财产混同在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财产中,需要注明个人份额的部分,超出份额的无效。
 
再次,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类,大家可以查阅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的规定。
 
再次,订立遗嘱应当遵守特留份,以及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外,还有遗嘱信托这个新鲜法律事物,也值得我们去认真了解。
 
总之,在身体健康,有能力的时候,提前做好人生规划,未雨绸缪,以避免意外来临时给家人造成烦恼和负累,甚至导致家庭矛盾,已经是越来越重要的人生智慧。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延 伸  
(一)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

(参考样本)

 

XXX(查询申请人):

根据您(你们)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关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个人存款余额、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经查询,现将查询情况告知如下:

一、存款余额情况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卡号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截至查询日余额

币种

备注











二、可确定金额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余额:

□理财产品:                                       

□其他:                                                        

(可另纸出具)

                         

                          XXX金融机构(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

1.本告知书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款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到期时间。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对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净值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无法提供净值的,可告知资产购入价款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非存款类金融资产难以确定金额的,应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办理查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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